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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楼盘”的样板间——他们在“造城”(2)

2010-08-28 22:37 《齐鲁周刊》/ 熊苇杭 /

本刊专访山东省社科院省情研究中心主任秦庆武——

 

“诸城模式”再思考

 

 以诸城为代表的“撤村建社区”模式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有哪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可否复制?

 

□本刊记者  熊建强

 

 《齐鲁周刊》:“撤村建社区”有哪些利弊?


 秦庆武: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看,任何一项制度变迁,只有预期收益大于成本时,才有可能。“撤村建社区”对于整合城乡资源,改变农村公共服务短缺的现状,改变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职业角色,推进城乡一体化,肯定有促进作用。


 但是,作为一种政府主导的带有一定强制性的重要制度变迁,在目前相当多的农村人口仍然从事农业劳动,土地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是他们的基本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居住的村庄仍存在着相当普遍的血缘关系的现实条件下,“撤村建社区”可能也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譬如,按照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来在集体经济组织缺位的条件下,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权,向农民发包土地,本身就不规范。现在村民委员会也撤销了,土地的产权关系会更加模糊。


 《齐鲁周刊》:“村改居”需要什么样的条件?“诸城模式”可否复制?


 秦庆武:一般说,应在城市化水平达到60%~70%,农村人口大量减少、农业劳动占比不大时,“村改居”时机才比较成熟。有的农村地区撤村建社区的条件是比较成熟的。例如,江苏的华西村,我省龙口的南山村等。这些村早就实行了村企一体化,工业化、城市化水平很高,外来人口远远超过原住村民,形成了新的社区,村党委与企业党委是一套班子,其村庄的存在形式已没有多少意义。从一个县域范围内来看,到现在为止完全符合这些条件的还很少。诸城作为发达地区,近几年创造条件对农村社区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进行改造,其探索在局部地区是可以的,但这种模式如作为典型推广,我认为还远不成熟。


 《齐鲁周刊》:撤村建社区后,失去土地的众多的劳动力怎么办?农民为享受公共服务付出的代价是否值得?


 秦庆武:撤村建社区并不是以农民失地为前提的,否则,这项制度变迁是难以推行的。从政策上来看,对失地农民也有专门的社会保障。农民享受公共服务的代价,可能主要表现为集中居住所带来的生产劳动的不方便和生活习惯的不适应,而这些困难是可以逐步克服的。但是,要注意防止地方政府出于发展冲动和政绩需要,使撤村建社区与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目标产生偏差,把为农民谋福祉的过程变成了剥夺农民土地的过程。这在我国推进城市化过程中并不是没有教训。因此需要打个预防针。


 《齐鲁周刊》:要抹平城乡居民待遇的鸿沟,还需要哪些政策的配套?


 秦庆武: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农村公共服务向城市看齐,做到这一点,是不容易的,这需要地方政府拿出更多的钱来,为农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但是,目前城乡居民的待遇还有很大差距。要想实现城乡居民医疗、养老保障的接轨,还需要政府的大量投入。这可能不是短期就能办到的。我所担心的是,政府的投入,不是以农民的需求为导向,而是以领导的偏好为导向,追求短期内更多地体现领导政绩。当然,这还取决于地方政府的决心,能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为农民谋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