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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犯罪为什么屡次发生?

2013-08-25 08:33 未知/ □谷兰 /

 

 

  如果把人格和情境刺激比作炸药桶和导火索,桶里没有炸药,光有导火索,永远不会爆炸,而一旦装了炸药,几乎一点就着。装有炸药的人格心理并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而是潜伏已久的,这多与其早年的经历有关。在12岁或者18岁之前,这些人格问题还有机会得到缓解、淡化、消失,一旦成年,在生理上、心理上都好似得了慢性疾病,会终身伴有。

  “这类人群的犯罪类型往往是伤害人类基本情感的。所谓伤害人类基本情感,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人们普遍不能接受的行为,比如摔死儿童。这种伤害行为是跟人类的共同情感相悖的。而这种犯罪一旦有了第一次,就很容易导致重复犯罪。”评论家谷兰说。

  因人格缺陷导致的犯罪,在目前并没有很好的预防办法。在我国,罪刑法定,法律只能惩罚一次性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刑法只能解决处罚的问题,并不能解决预防的问题。人在社会中是移动的,而社会的基础管理又不到位,光靠身份证根本无法控制那些可能多次犯罪的人员。

  在国外,犯罪心理学需要作危险人的评估,在判刑或者释放前,法律是需要根据罪犯的人格来量刑的。比如在美国,犯罪一旦超过三次,法律会采取累加刑期的办法。如第一次犯罪被判五年,可以提前保释;第二次犯罪被判七年,服刑时就要加上前一次刑期的一半;等到了第三次,就必须把前两次刑期与这一次累加起来。这种做法可保证具有犯罪人格的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能够与社会隔离开来。

  这是目前比较有效的犯罪防控措施。但在我国,对于重复犯罪人员和有人格问题的罪犯还没有相应的防控措施,这是需要完善和改变的。

  (作者系犯罪问题研究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