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山东维权第一案
生命无价,但当生命遭遇意外伤害时,它却不得不被数字化一次次“讨价还价”,最终被折算成具体的赔偿金额。1999年山东烟台栖霞市的一起民事案件,就因为各种诉讼纠葛和赔付标准一拖十年,从地方法院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这起被称为当年“山东维权第一案”的民事案件,因何持续如此久的时间?其中又有怎样的曲折?
致命的游戏
“哈哈,看你把球都打哪去了。”1999年5月2日,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家住栖霞市臧家庄镇臧家村的10岁儿童王言峰正在和伙伴们打羽毛球。酷爱运动的王言峰球技了得,在这场小伙伴们自发组织的擂台赛中,王言峰已经连做了八场擂主,洋洋得意的他这会儿正在嘲笑“对手”的失误,原来同伴在接他的大力扣杀时竟然把球打到了路边的高压变电器平台上。
为了尽快“结束战斗”王言峰快速跑到变压器旁边的沙滩上,敏捷地踩着变压器房的突蹬,双手拽着旁边民房的腰线使劲往上攀爬,眼看就要够到平台上的羽毛球了,就在这一刹那,他的手臂不经意碰到身旁的一根高压线,瞬间,强大电流击中他的身体,生龙活虎的王言峰一下子昏厥过去,顺势从五米高的高压器房上摔了下来。
悲剧就这样“不经意”间地发生了。随后,王言峰被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一O六医院进行手术治疗,虽保住了生命,但双上臂还是不可避免地做了截肢。“当时感觉天都要塌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王言峰之父王康发回忆起十年前的那一幕,心里仍感到阵阵绞痛。
随后,王言峰的父母以栖霞市电业局作为电力管理部门疏于管理为由,将其告上法院。同时,还将栖霞市塑料厂等7家单位作为此变压器的产权人和使用单位一并起诉。同时,王言峰的伤情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处鉴定为一级伤残。
“我们当时计算了一下,打算要求他们赔偿170万。”王康发说,如此高的赔偿费包含医疗费、假肢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他的记忆没错,记者在烟台市中院对此案的判决书上看到了原告要求的准确赔偿数字:1669917.29元。
“这样的赔偿数额轰动了整个法律界。”本案委托代理人、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伊西成告诉记者,在这之前山东从没有一例民事案件赔偿数额如此之大,随后这起简单的民事案件也就被冠以了“山东维权第一案”的称号。
电业局无责,塑料厂“金蝉脱壳”
然而,受了极大打击的王康发一家人随后再遭重创,他们做梦也没有想到,虽然烟台市中院认定栖霞市塑料厂在此案中承担80%的责任,并最终确定赔偿总额为90多万,但他们却一分钱也没法拿到手。
值得玩味的是,一审判决中栖霞市电业局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全部责任由塑料厂和监护不周的王言峰父母分别承担。比例是塑料厂80%,王言峰父母20%。依据何在呢?
“我们无法接受这样的判决,电业局作为监管部门怎么能没有责任呢?”面对王康发的疑问,一审判决书这样解释:“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法律责任。塑料厂作为变压器的产权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他被告不是该变压器的产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很不情愿,但判决已下,身心俱疲的王康发夫妇感觉“能拿到90多万我们也认了”。
然而,“意外”再次发生。
在判决执行阶段,原来经营十分红火的塑料厂突然人去楼空,所有资产被转到其“上司”栖霞二轻总公司名下。这意味着塑料厂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原来,就在本案一审理过程中,栖霞市二轻总公司和塑料厂的职工同时“适时”起诉栖霞市塑料厂。前者是因为股权问题,后者则是因为个人劳动保障得不到落实,就这样,塑料厂一时间同陷两案。但第二个案件的结果着实让人费解。塑料厂和它的“上司”二轻总公司迅速达成了调解协议,塑料厂的38万资产被二轻总公司“吸走”,速度之快令人瞠目。
让伊西成律师感到困惑的是,当时塑料厂已经转制为民营企业,根本不应该出现二轻总公司提出的股权问题,同理二轻总公司也不应该以股东身份抽走塑料厂的“股份”。“我很怀疑塑料厂和二轻总公司是在用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但是无法定性,因为我没有证据,只能说这是一种猜测”。
就这样,90多万赔偿金一夜之间成了泡影。
其时,该案已经过两级诉讼,历时三年,而结局仍然是王言峰一家胜诉,却依然两手空空。
“我到现在也不理解。”伊西成律师告诉记者,早在1998年底,国家就进行了电力体制改革,改革的重点是农村电网实施“两改一同价,其中的一改是指所有电力设施的财产所有权归电力部门所有。这也就意味着不管产权之前是否归属于塑料厂,电业局都应该承担责任。
随后,愤怒的王康发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最终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最高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抗诉书,王家的维权案能不能就此峰回路转?
“我们还要‘夺’回塑料厂‘偷走’的赔偿金”
经过一年多调查审理,200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在电业局的责任认定上,最高法院认为,电业局从事高压电作业,对电力设施的选址、安装等负有检查和监督管理义务,该局对涉案变压器房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监督整改之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最高法院判定栖霞电业局和塑料厂各承担40%的责任,其中电业局赔偿金额451745.65元,同时两家单位各支付王言峰精神损失赔偿金20000元。
“十年了,我们还是硬着头皮挺过来,太不容易了。”此时,王康发心情异常复杂,虽然最高院认定电业局承担四成责任,但“精神赔偿太少了,据我了解,按国家有关政策,这种案件的精神赔偿金最少五万元,现在却只有两万元”。让记者略感意外的是,王康发表示,他对塑料厂的“罪而不罚”十分不满,他不能接受区区40多万的赔偿,因为这点钱还不够孩子一辈子的假肢费。
“十年了,光打官司我们就花掉了20万,孩子到现在还没有装上假肢,太受罪了。拿到这笔赔偿金我们打算给孩子装个进口的假肢,一副就要15万啊。”王康发最后告诉记者:“我不会就此放弃的,一定要通过其他途径‘夺’回塑料厂‘偷’走的赔偿金。”
“迟到的正义不算正义,说实话,这个案子还有不少遗憾。”伊律师认为本案的维权之路本不该跨时这么长。“当事人在事发以后没有理清头绪,一审起诉了太多的被告单位,诸如学校、供销社等一些明显不相干的单位也起诉了。虽然当事人担心遗漏被告主体,但这也带来了另外的麻烦,那就是多个被告之间相互扯皮,最终导致了塑料厂‘金蝉脱壳’的事件。如果原告一开始就‘火力集中’于电业局一点,在申诉过程中让电业局去提请其他被告,结果会好很多”。
伊西成律师告诉记者,由于栖霞市电业局早已转制成为了供电公司,所以在起诉过程中曾要求变更被告名称,但是由于一审、二审一直沿用着电业局这一名称,最高法院并没有接受更改名称的要求。“这就为接下来的执行阶段增加了一些困难和麻烦。”虽然判定了电业局承担四成责任,但显然比例太少,“再就是本案是否还存在的潜在被执行人,栖霞塑料厂和二轻总公司都已经改制‘消失’,是否能追究更高一级单位的责任,‘谁活着找谁’或许是下一步我们努力的方向。”
相关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