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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60年大案回眸④厅级干部雇凶枪杀举报人

2009-07-09 21:41 《齐鲁周刊》/ 王长亮 /

  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务员职务犯罪举报电话“12309”和网站同时正式开通,与以往不同,此种方式的举报在保护举报者个人秘密和安全方面可谓“苦心孤诣”。回顾我国60年来的举报制度,我们不难发现它正一步步走在与世界接轨的途中,其中需要我们付出的代价有时甚至是无法避免的。1994年发生在山东济南的一厅级干部雇凶残杀举报人大案,就是我国举报制度逐渐完善的进程中一个富有警示意义的环节。

 

一封杀机四伏的“信件”


    1994年10月21日,华灯初上,暮色逐渐笼罩济南的街头,济宁鱼台人张昌文站在街边茫然地望着来往的行人。“凑合着吃点吧。”其妻王印兰递给他一个烧饼,“等事儿干完了,我们吃顿大餐去。”张昌文面带焦虑,他下意识地摸摸宽大的裤兜里那个硬硬的东西。“走!他应该回家了!”张昌文猛地抓起身边的自行车。“嗯。”女人随即提起脚下白色塑料桶,两人上车混入了车水马龙之中。


    而此时年近六旬的王家斌双肩靠在沙发上,闭目养神,他刚刚回到家中,跟妻子商量着晚上吃什么。他却不知道一场杀身大祸正悄悄向他袭来。“王经理在吗?”听到喊声,王家斌摸起身边的老花镜,定睛一看,一个穿着蓝色上衣的中年男子已经不请自入,在他脚下放着一个白色塑料桶。“你是——”王家斌并不认识这位男子。“我有封信要交给你,我给你拿。”男子边说边掏裤兜。


   就在王家斌莫名其妙地看着这位不速之客从口袋里抽出手的一瞬—— 


   “砰砰……”几声刺耳的枪响划破了济南寂静的夜空,王家斌和妻子应声倒地。此时张昌文的妻子正在楼道外东张西望,尽管这枪响的瞬间在她心中已经排练多次,但双肩还是禁不住一耸。


    张昌文急忙掏出白色手套,将桶里的汽油倒在尸体上,点着之后关门离开。随即两人如幽灵般消失在茫茫夜色之中,留在身后的是浓烟滚滚、火光闪闪的那栋居民楼。


   
“友谊”面纱下的密谋


    初春的济南天气干冷,1994年1月张昌文出现在济南东郊一个昏暗的仓库里,他压着嗓子喊了声:“干爹!”随即一个身影从库门的后边闪出来,“老张,我有麻烦了!”张程震用力拍了一下“干儿“的肩膀。


  7月7日,济宁市鱼台县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告诉《齐鲁周刊》记者,张程震在“文革”期间曾任鱼台县委书记,后来被造反派批斗,受到身为“红卫兵”的张昌文的保护,之后两人建立了深厚而复杂的关系。


    1994年时张程震已经是正厅级的省水产局党组书记、局长,他神秘兮兮地告诉张昌文,山东农村经济开发中心经理王家斌向省里举报了他贪污的事,为保住官位,只能除掉王家斌以绝后患。


  张程震说完从身后拿出一个布袋交给了张昌文,里面是一把德国40年代制造的“枪”牌手枪和子弹。张程震答应事成之后,付给张昌文佣金20万和新房一套。


  为实施暗杀王家斌的行动张程震煞费苦心,先是带领张昌文指认了王家斌本人、家庭地址和上下班路线,而后在他的指教下,张昌文夫妇几次跑到济南黄河大堤、千佛山公园挂上酒瓶演练枪法。


  每次握着真枪,张昌文都感觉全身血脉喷张,真枪实弹的穿透力更是带给他强烈的生理快感。他渴望像电影中的黑帮人物一样,一声枪响,一个身影惨叫着倒下,这种杀人快感让他有些恍惚。


  
丧心病狂的炸弹


    月黑风高,带上那把圆了黑帮梦的手枪和钱财,张昌文骑着“干爹”给的摩托车回到鱼台,开始长久远离济南警方的视线。侦破举报人王家斌被杀案件也因为线索不足而陷入停滞。


     案情的重大突破来源于一颗疯狂的炸弹。


     鱼台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告诉本刊记者,张昌文脱离济南警方的侦查视线后,在老家鱼台很是逍遥自在了几年。张昌文绰号“张黑”,曾“三进宫”,为人阴险歹毒,他自封为“三大金刚八大坏”之首。1994年之后,“居功自傲”的张昌文一直利用与张程震的关系,对鱼台县水产局的领导进行敲诈勒索,并依仗权势屡屡得手。2001年2月,张昌文再次敲诈时被拒绝,几天之后怀恨在心的他竟然丧心病狂地把一颗私制的炸弹扔进县水产局领导家中。


  被捕后的张昌文开始了自救式的坦白,沿着他的杀手历程罪行水落石出,一桩淹没7年之久的厅级干部雇凶杀人案浮出水面,一时间石破天惊。


  张昌文对张程震的“背叛”是他最后的救命稻草,他要利用这个揭发戴罪立功。而此时张程震在2000年就已病亡,他所得到的下场是开除党籍,而杀手张昌文则于其后被执行了死刑。


  一个令人胆战心惊的细节是,时任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金增旺因侦办王家斌之案而被张程震列在暗杀名单之中,只是因为张程震的突然死亡,张昌文才终止了暗杀计划,冥冥之中老天让他逃过了一劫……


■专家评点


王传茹  济南源达明华律师事务所

死者该当何罪?


  《齐鲁周刊》:15年之前王家斌因举报而招至杀身之祸,至今依然引人深思。当前我国证人保护的立法现状是怎样的?


  王传茹:我国《宪法》第41条第二款和《刑事诉讼法》第49条都对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有相应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证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刑法》第307条第一款“妨害作证罪”和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也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齐鲁周刊》:该案中的元凶死在破案之前,案子侦破之后死者的刑事责任该怎样追究?


    王传茹:这里牵扯到一个追诉时效的问题,该案中主凶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主凶即使死亡,法院也会公开案情进行刑事认罪,但不实际执行,同时根据案情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受害人的亲属也可以提出民事经济赔偿,但因为主凶已死,赔偿发生民事继承,他的家属会在遗产继承范围之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