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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车牌引发的纠纷

2009-06-23 09:56 《齐鲁周刊》/ 汪思思 /

    “本以为是一件单纯的工伤案,没想到在后来的调查过程中却有了意想不到的发现——我的当事人所开卡车的牌照居然是假的。”代理本案的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振中接受《齐鲁周刊》记者采访称,本想推脱工伤赔偿责任的公司所用的“高招”搬起石头却砸到了自己的脚。


事故定性的拉锯战


     对于这次的事故,赵乐(化名)并没有想得很复杂,在他看来,只要公司能给予一定的赔偿,他便不想再追究什么。可是,这个他认为很容易达成的想法,却可能拖延将近一年的时间也不能实现。


  2008年4月17日,赵乐到济南一啤酒公司开卡车运送啤酒,而洗刷大卡车上的酒罐也是他的工作范围之一。


  2008年6月3日下午,赵乐送完啤酒后回到单位洗刷酒罐。但是因为当时正下雨,赵乐爬到酒罐顶端准备下来时,脚下一滑不慎踩空,掉下车摔到了左肋部。而赵乐则被鉴定为7级伤残。    


    2009年1月中旬,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乐为工伤。工伤认定书送达单位之后,在允许申请行政复议的最后一天,公司递交了相关材料。这也就意味着,5月中旬之前,赵乐的赔偿金仍然不会有着落。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邵振中看到啤酒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心里明白,要想尽快解决这场纠纷,就需要拿出有力的证据来反驳对方所提出的各项理由。针对啤酒公司提出的其与赵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说明,邵振中感觉到这是公司在“祸水东引”。


    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说,啤酒公司从未雇佣过赵乐,他们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赵乐的雇主是个体工商户孙祥(化名),其受伤时所在的解放牌货车(鲁A2XX56)的车主也为个体工商户孙祥。


    于是,邵振中先从车牌号入手,希望能够找到孙祥。可让他意想不到的情况出现了,鲁A2XX56在车管所登记的车主姓名并不是孙祥,而且车辆的品牌、型号等信息也均与赵乐所开的卡车不符。


    从目前的状况来看,邵振中分析,啤酒公司应该在租用卡车的过程中也不知道车辆所用的是假牌照,但为了推脱责任,他们想出的“高招”反而弄巧成拙,牵出了一件案中案。

 

车主永远都是责任人?


     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一般原则下,依据运行收益说和管理支配说确定责任主体,符合任何之一即承担责任。邵振中举例说,甲借乙的车,甲驾车撞人,理论上甲有责,乙无责。但实践中,若甲无赔偿能力,也可能会判乙承担责任。若乙明知甲无驾照或者乙的车刹车装置有问题,仍然把车借给了甲,甲驾车撞人,则甲有责,乙因管理不力,也有责。


  而本案中,若赵乐是孙祥的雇员,孙祥给赵乐发工资,赵乐要驾车撞了人,孙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赵乐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孙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如果是孙祥把车租给了公司,赵乐是公司的员工,那他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而赵乐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他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管理不力,造成员工公车私用的,单位很可能也要承担责任。

 

恼人的套牌车


  邵振中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讲到,一般营运车辆、拼装车辆、报废车辆、被盗车辆等是使用假牌照的主体。如果有一天你突然收到巨额交通违章罚单,而且未曾去过的地方也存在着违章记录,那很可能就是套牌车的杰作。由于套牌车与牌照的真正主人共用一个号码,套牌车的违章记录自然就都算到了真正的车主身上。


    “套牌车不用买保险,交通违章肇事又不用承担责任,而且还不用缴纳各种违章罚款,这正是套牌车市场存在和发展的最大动力。”


    邵振中说,套牌车给城市治安带来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增加了刑事案件的发生几率。而一旦机动车辆的牌照有假,又会给有关部门的查证、索赔等工作带来困难,而伤者的救治费用等也很可能无法追加到肇事者身上。


  因此,要避免自己的合法车辆不被不法分子套牌,在办理机动车登记过程中就不能随意将车辆的相关材料交由代办机构代办,车辆的发动机号、识别代码的拓印件一定要确保不泄露,车辆的维修应去正规的厂家,经常性地查阅自己车辆的交通违法记录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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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车牌造成的损失谁埋单?


  一辆挂着假牌照的凯迪拉克轿车出了车祸,车主的损失是否应该由保险公司“埋单”?受理这一保险理赔纠纷的浙江永嘉法院给出答案:保险公司必须赔付车主损失约20万元。


  判决书称,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机动车在没有行驶证、号牌或者临时移动证的情况下,如果机动车出现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被保险人损失这一责任。这一条款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


  但判决书同时表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对于未能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借车出车祸 赔车又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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