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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遗嘱引发的“细节思考”

2009-06-22 22:47 《齐鲁周刊》/ 张友红 /

  “实际上,我也知道,这个遗嘱真实的可能性更大。但是它输在大意上。”


  即使为原告打赢了这场遗产纠纷案,济南律师王强还是为被告鸣不平:很可能,法律的严谨和操作的大意让遗嘱人的意思不得不变味。

 

“证据确凿”下的败诉


  在魏然(化名)看来,事件发生的有点戏剧化。


  “手里明明有确凿的母亲留下来的遗嘱。录像、录音、手印、记录一一俱全,但是自己屡次败诉。”


    2007年1月13日,在母亲段彩秀(化名)的家中,魏然本人、律师,证人悉数在场,作为大儿子将“合法”的继承母亲段彩秀的一处价值近30万的房产。


  因为母亲段彩秀不识字,律师采用了代写的形式,由段彩秀口述、按手印,律师代笔。几分钟的口述记录简单明确。律师提问,段彩秀回答,只是回答地过于简单了。除了两行的自我介绍,回答中全是:“是的”、“可以”。为了证据更加确凿,魏然拿来了录像机,把这短短的几分钟的场景录制下来。“真人真声,还有什么值得怀疑的呢?”


  看上去,魏然的确证据确凿了。


  母亲所立遗嘱为律师代写遗嘱,而且魏然和代理律师都想当然的认为当时的录像可以作为录音遗嘱起到双核保险作用。


    而且,在魏然看来,《继承法》中对于所立遗嘱的有效条件,母亲段彩秀完全符合: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然而,魏然的想当然并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2008年2月,济南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魏然的上诉请求。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宣判:驳回魏然的上诉请求,房产由段彩秀的六个子女共同继承。


  一纸宣判,否定了魏然所有的证据,戏剧化的转折由此开始。


  
手印无效!签字有效!


  即使在被告代理人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王强律师看来,这件遗嘱纠纷案看上去“很规范,很周到”。


  “在魏然拿出当天立遗嘱时的录像时,我的当事人也觉得:这是真的,案子没希望了。”王强并不如此认为,作为一名职业律师,王强没有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在看完所有证据后,王强反倒不绝望:“看上去魏然准备的证据非常规范和周到,但是他所提供的每一个证据都是有瑕疵的。”


  法院审判中写到:“段彩秀文化水平不高,尚不能书写自己的名字,见证人不是其鉴证所聘请,遗嘱的内容不是其口述记录,而是见证人拟就的内容,在录像中也没有段彩秀口述上述遗嘱内容的录音影像,段彩秀关心的是自己今后的赡养问题,并未陈述如何处分该房产的意思,其也不明白遗嘱的意思。”


  王强向《齐鲁周刊》记者解释:尽管所有律师都知道遗嘱的正常程序,但是其中的很多细节却经常被忽视。譬如:代写遗嘱中,手印无效,遗嘱人必须签字才能生效;录音遗嘱中,必须要有当事人的陈述,而不能完全是一问一答的形式,而且证人必须要说话;书写遗嘱中,最好要用黑色笔以保证遗嘱保持的长久性……等等。


  魏然的案子正是失误在这些小细节中,并最终导致遗嘱无效。


  
关于遗嘱的荒唐事


  遗嘱无效的案件绝非个别。


  王强接手的比较“荒唐”的遗嘱案是一张打印的遗嘱。父亲病逝后,儿子拿出父亲的一张遗嘱。“全部为打印版的遗嘱,甚至老爷子的签名也是打印的。”在律师王强看来。这的确有些荒唐:“如果这样的遗嘱也能生效,那么谁也能给别人写遗嘱。”


  除了“荒唐遗嘱事件”,王强对“麻烦继承事件”也记忆犹新。
 

  “有遗嘱,可能因为某个环节就生事;没有遗嘱,事情更麻烦。”办理了众多民事纠纷案件,王强对于遗嘱继承的案例掌握了丰富的资料。


  前不久,王强接手的一档遗产继承案,纷繁复杂。“老子谎称老伴死了,实际上只是失踪,于是,老头娶了年轻媳妇,老子死后,儿女拿到所有遗产把年轻后妈驱逐出家,……如果老头生前把遗嘱立好,可能就不会引发如此的争议。”


  王强说,只要当事人在生前按照规定的法律程序立好遗嘱,就没有那么多的事后纠纷。但是现实中还会因为遗嘱而多生麻烦,原因就在于,人们对于遗嘱各项规定的想当然。 


  在我国,根据《继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立遗嘱的资格;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和伪造的遗嘱,均为无效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人不得利用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在段彩秀的立遗嘱条件都符合后,魏然和其律师疏忽了立遗嘱过程中的细节。


  法律规定的遗嘱方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五种。其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以代书、口头或者录音的方式立遗嘱,还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所立遗嘱无效。


  没有签名,成为段彩秀所立遗嘱不能生效的关键原因。即使王强后来的辩护,也正是抓住了遗嘱中的这一瑕疵。

  
■延伸阅读


两份遗嘱引发

女首富千亿遗产纠纷


  2007年4月,亚洲女首富、香港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去世后留下千亿港元身家,但却出现了两份遗嘱:2002年的遗嘱写明作慈善之用,受益人为华懋慈善基金;而自称与龚如心关系密切的商人陈振聪介入争夺遗产,并称龚如心2006年立下另一份遗嘱,当中列明他才是唯一的继承人,从而引发了陈振聪和华懋慈善基金的遗产争夺官司。


  2009年3月30日,遗产纠纷案在香港高等法院预审。华懋慈善基金代表律师表示,目前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商人陈振聪所持的龚如心2006年遗嘱,是伪造的。案件押后至4月3号再次预审,预计5月11号将正式开审,7月中旬将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