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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坏媳妇”列传

2012-09-01 05:40 未知/ □海欣 /

  ■潘金莲演义·探源

  今年颇受好评的一本史学著作《王氏之死》给我们讲述了一段悲惨世界的小人物的故事,也让我们看到一截历史的横断面。中国女性的历史,其实就是烈女和荡妇抗争的历史。明清贞妇烈女,俨然让我们无法接受潘金莲的存在。然而,重压之下必然会有反抗,在女性可以书写历史的时候,便出现了另一番情形。潘金莲、崔莺莺、林黛玉,一系列追求真爱的女子,以她们的方式,在她们的时代留下深刻的痕迹。

  王氏之死——

  大时代背后的小人物命运

  300多年前,山东郯城有一个妇人王氏,抛弃了她的丈夫任某,和情夫出逃。逃亡途中,王氏被情夫抛弃,没有生存能力的她(裹着小脚连基本的活动能力都受限)躲在破庙里,后来被丈夫接回却最终迫于周围人的非议惨死在丈夫手下。

  这是今年颇受好评的一本史学著作《王氏之死》的内容,作者史景迁给我们讲述了一段悲惨世界的小人物的故事。我们不难想像,丈夫任某从道观里把妇人接回,是怎样一种复杂心情。村前村后有无数双目光盯在任某身上,让他抬不起头来。

  在1672 年1月底的一个晚上,灯光下的王氏,一个正值青春年少的女人,模样一定俊秀。她有自己相好的情人,脸上透着红润。丈夫却越看越气,熄灯后——任等着她睡去,王氏似乎早就明白了自己的下场。自她从道观里回来,未作任何争辩。任某透露出绝望的目光,他的一双手,紧紧掐着她的脖子。她徒然挣扎,直至死亡。他把她抛到雪地上,她和雪一样白。

  这就是王氏之死。其实,王氏之死只是作品中很少的一部分。史景迁的真实意图,并非给我们讲爱恨情仇的故事,他是想让我们看到一截历史的横断面。中国女性的历史,其实就是烈女和荡妇抗争的历史。

  《诗经·豳风·七月》中有一段“桑女受辱”的故事,后经汉代刘向整理而编入《列女传》。故事大致内容是:“鲁秋胡子”新婚五日,即“宦于陈”,而“五年乃归”,道逢妻子采桑,因不识而戏之,遭拒。后归家。其妻“洁妇”羞愧悲愤,“耻夫无义”,遂投河而死。

  在《诗三百》中,尚有个把女性沐着春光在河畔和男子调笑,却也是“发乎情止乎礼”,活泼点儿而已,谈不上“荡”;到了两汉古诗中,她们则整体地目不邪视,端方自重得胜似大理石板块,别说“荡”,连心态上轻浮点儿的都没一个。晋人、南北朝人时兴笔记,大谈神异志怪,女神女怪时常来和人间男子金风玉露。但她们放而不荡。就算荡,也是女神女怪在荡,不是女人。只有一本《洛阳伽蓝记》,写到一堆不守清规的僧尼。不过那是佛门败类,不是世俗生活中的淫男荡妇。这期间,真正记录中国民间女性的是《列女传》,里面更个顶个是贤德超群的正面形象。

  两极化的贞操观:

  一面是腐朽,一面是新生

  明代,朝廷第一次发布了关于旌表节妇的详细制度条例。这些节妇同孝子贤孙、义士及死于反抗强暴的烈女一样被挑选出来,成为一种特殊的荣誉。在明律之下,节妇为户主的家庭可以免征徭役。

  明朝妇女的贞操观向两极分化,既出现了一支规模浩荡的贞妇队伍,又出现了一支规模浩荡的荡妇队伍。对妇女们来说就出现了两个选择,你是做贞妇还是做荡妇?如果是大户人家的小姐太太,很抱歉,就不能有别的选择,只能选择做贞妇,否则,你在上流社会就无法立足。

  在男人的心里,老婆是他的私有财产,既然是他的私有财产,岂容别人染指?不过,男人们虽不希望自己的老婆被别人染指,却极希望去染指别人的老婆。这样就产生了矛盾,矛盾的结果是产生了一支规模空前的妓女队伍。

  明代的妓女品种繁多,既有“秦淮八艳”那样专门为上层人士服务的高等妓女,也有在旷地里搭个棚子,为城市贫民、流浪汉服务的低等妓女。对男人来说,进妓院终究名声不好听,对女人来说,做妓女也不是好职业。但是男人有生理上的需求,女人有物质上的需求,这样就出现一些兼职妓女,她们是有职业的人,但是兼做用身体换钱的勾当。明代戏剧繁盛起来,女演员台上演出,台下接客,她们活泼伶俐,见多识广,别有一番情趣。《醒世姻缘传》中的小珍哥,就是个这样的角色,晁大舍花八百两银子才把她买为小妾,在当时,这是名妓的价格了。

  贞操观对上层妇女有着绝对的约束力,因为没有哪个上层妇女愿意堕落到下层。但对下层妇女的约束力是有弹性的,有些人坚定不移接受,有些人眼中,利益却比名声更诱人。《醒世姻缘传》中的木匠之女程大姐,原来打算嫁给武举做娘子,新婚之夜丈夫发现了她以前的不规矩行为,第二天把她捆起来,用棍子打回娘家,程大姐名声扫地,索性公然在家接客,没有老鸨管束,比娼妓更快活。

  既然放荡一次就不能进贞妇队伍,不如放荡到底。你忍苦守志,我便放荡无羁;你追求精神的升华,我追求肉体的享受。这正符合明朝的特点:一面是腐朽,一面是新生。

  中国女性的历史,其实就是烈女和荡妇抗争的历史

  封建社会的法律条文等无不彰显着男尊女卑的特色。就离婚而言,“七出三不去”,丈夫想休掉妻子真是太方便了。稍稍扩大司法解释,丈夫可以说:你这性冷淡我休了你。妻子如果不冷淡,丈夫又可以说:淫妇。如果妻子与人私通,丈夫可以当场杀死她。虽然为了限制私斗,大清律对杀妻作了限制。但即便如此,杀妻的后果无非是杖责。而对“荡妇”的惩罚却可谓凶残至极。

  唐宋明清以来,针对女犯人有特别严厉的刑罚,史称“五刑”,分别为:刑舂,拶刑,杖刑,赐死,宫刑。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而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

  重压之下必然会有反抗。在女性可以书写历史的时候,便出现了另一番情形。

  唐代的“大周”皇帝武则天不仅敢吃“牝鸡司晨”这个大螃蟹,还敢和那些个男皇帝们较劲——他们有三宫六院,女皇也得纳几个清俊漂亮的男儿在身边伺候,传说她有好些个“面首”,比如薛怀义、御医沈南缪、张易之、张昌宗兄弟。

  殊不知,纳“面首”之举并不是武则天的首创,而是南北朝刘宋的山阴公主的发明。

  《宋书·前废帝纪》中载:山阴公主与身为皇帝的哥哥刘子业感情很不错,经常进宫去与刘子业同吃同住,俨然一副夫妻模样。她向皇帝提出:“我和你虽然性别不同,但都是先帝的骨肉,你在六宫有上万的女人,而我只有驸马一个,太不公平啦!”刘子业觉得她说得很有道理,于是给予了她郡王的待遇,又给她配置了30位年轻美貌的男子做“面首”。

  明清之交,有人开始批判传统的女性守贞制度。17世纪,当张伯行编辑新版朱熹《近思录》时,便删掉了讨论程颐反对妇女再嫁的一条。而看明清小说,会发现荡妇在中国转眼已遍地开花,发展成相当常态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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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人都爱小狐仙

  狐仙又名狐狸精,民间俗称大仙,法力高强,可幻化人形。《玄中记》煞有介事地提到:“狐五十岁,能变化为妇人,百岁为美女,为神巫,能知千里外事。善蛊魅,使人迷惑失智。千岁即与天通,为天狐。”狐狸精最早是以祥瑞的正面形象出现的。上古时期,即有狐之图腾崇拜。

  狐狸精对中国第一个奴隶王朝——夏朝的建立也有突出贡献。大禹治水时,禹整天忙碌无心结交女朋友,一副有为青年事业为重的样子,眼看就要绝后。有一次他走到涂山,看见一只九尾白狐(九尾意味着子孙众多),意有所动,于是就在此地娶妻生子。他的儿子启,后来成了夏朝的开国君王。

  此后,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对人尤其是女人的性格心理有着空前绝后的迫害和压抑,这种压抑的心态成了诞生“狐仙”文化的最佳温床。《朝野佥载》记述:“百姓多事狐神,房中祭祀以乞恩,饮食与人间同之,事者非一主。时有彦曰:无狐媚,不成村。”由此可见,狐狸在封建社会,最早是受到女性的喜爱,并将它作为讨好配偶的神祗的。狐狸漂亮的皮毛、小巧可爱的身躯和狡诈精怪的脾性,在古人心目中,实在只有娇媚的女人可与之相比。

  女为野狐,从《封神榜》的妲己开始,一些女人,尤其是漂亮的女人就被诬为“妖”或“狐”,就成为男性世界里的大祸。老辈痛恨之,诋为“精”,曰:勾魂。狐狸精是中国文学“祸水模式”中的一个典型形象或文本。

  《搜神记》一书内,谈狐的作品甚多,足见晋人喜谈狐仙,已成风尚。到了唐代,狐仙小说依然盛行,像《任氏》、《计真》等篇开始大肆宣扬与狐有关的灵异事件。宋代,民间还出现了“狐王庙”;明时,谈狐的作品渐少。至清代,以《聊斋志异》、《阅微草堂笔记》为代表的小说又大畅其说。《聊斋志异》更是集狐仙之大成,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蒲松龄笔下的狐仙们,集人类全部美德于一身,成为人类的好朋友,它们强调友谊、尊重真情,反而比人类更可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