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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银行服务费·访谈——银行收费涨价两人谈

2010-07-30 23:58 齐鲁周刊/ □本刊记者 刘琬著 /

银行收费涨价两人谈

 

真正的消费高潮马上来临


济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金融学博士 张伟


    最近闹的沸沸扬扬的银行服务费涨价的事是国内某些城市部分银行率先将同城跨行取款的手续费从原来的每笔2元翻番至每笔4元,这在银行业界掀起了又一轮个人业务服务费涨价风潮。因此,这并不仅仅是2元钱的事。


    其实,商业银行可以收费的项目约达100项,目前收费的项目,只占到很少一部分,国内已经进入到中间业务收费上涨通道,真正的收费高潮马上就要来临。


    按照经济学的观点,银行业提供的服务是可以收取一定费用的,以弥补发生的成本。但监管部门应当进行规范和监督,比如,规定收费的种类和上限,防止乱收费、多收费等。银行为了提升竞争力,也可以不收费用或者少收取费用,毕竟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存款、贷款以及进行其他金融行为,与其把精力放到如何增加这2元、3元钱的收费上,不如多关注优质客户的选择、多加强项目的评估上。另外,国有银行既要追求经济效益,也要兼顾社会效益,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不能利用自身的垄断优势,单纯为了自己谋取利益。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社会也应当加强监督。

 

跨行取款收费上调只合“自家的法”


资深媒体人 孙瑞灼


    银行业协会做出“上调合法”的依据主要是,《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规定:“ATM跨行交易收益分配采用固定代理行手续费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方式。持卡人在他行ATM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银行均按每笔3.0元的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同时按每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据此,银行业协会认为,上调跨行取款收费行为是合法合规的。但是,该《办法》本身便是由银联制定的,谁都知道银联与各大银行、银行业协会之间,属于“父子兄弟”般的亲密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由银联制定的收益分配办法,属于内部规定的范畴,又岂能对外发生效力,成为银行提高跨行取款收费的依据。如果说跨行取款收费上调合法合规,那么合的只能是银行业自己制定的法,而不是社会大众的法。 


    从表面来看,银行提高服务价格,似乎符合市场规律,没什么可谴责的。其实,仔细一想,不是那么一回事。如果说一家、两家银行收费价格提高还可以理解,但实际上哪次银行业的涨价不是“集体行动”?如果背后没有组织者,如果不是各大银行事先串通一气,它们怎能如此步调一致?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价格。价格法也明确规定,价格必须“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显然,银行的这种做法明显剥夺了公众的选择权,严重侵害了公众的利益,已有价格联盟的嫌疑!在这种情况下,又何谈合法合规。


■延伸阅读

银行人士解ATM运营成本:跨行取款每笔亏1.6元

 


   
  一位银行人士向记者详解了ATM机的运营成本和收入来源。据介绍,一台ATM机的成本主要包括约30万元的购置成本和日常的运营成本,其运营成本则包括日常的通信费、电费、人力成本及维护成本,其中在银行网点之外布设的离行式ATM机运营成本更高。“离行式ATM机需要用运钞车运钞加钞,而一辆运钞车和保安人员一年的租金就是30万元,这是离行式ATM机最大的一块运营成本。”该人士表示。


    ATM机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ATM机器办理业务时产生的费用,如缴费、转账之类的,而跨行取款则是一笔亏1.6元;另一个收入来源是存取款一体机所吸收的存款所带来的利差收入。


  根据央行从2004年开始实行的《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规定,持卡人在他行ATM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3.0元的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同时按每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


    跨行取款手续费标准由发卡行收取,但最终这笔钱要由3家来分。具体分配方式是:发卡行要拿出0.6元支付给银联,拿出3元支付给提供ATM机取款服务的银行。如果跨行取款手续费每笔2元,那么发卡行就要为每笔跨行取款业务倒贴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