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著名学者胡锦光——问责制的道德悖论
引咎辞职是基于政治良心
《齐鲁周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以往的有关法规相比,《规定》有哪些进步之处?
胡锦光:应该说以国家的名义出台法规来规范干部问责制,这本身就是一个进步,这说明中国的高层已经下决心惩治那些乱作为和不作为的官员了。此外,《规定》也对引咎辞职、免职等问题官员复出现象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是前一阶段大家所议论纷纷的。
《齐鲁周刊》:大多数引咎辞职、被免职的官员都是因为媒体发现揭露问题,然后在网民中间掀起巨大的舆论风暴,最后不得不下台,能否认为,网民的民意已经成了问责程序的启动主体?
胡锦光:谈不上启动主体,从法律上来说,谁去任命谁来问责,权力机关是问责的主体,网民则起到了一个很好的监督作用。
此外,仅仅有民意也是不够的,民意需要转化,需要通过程序,只考虑民意是所谓的“大民主”,“大民主”不是民主,它可能导致道德成为审判的工具,它会在一段时间内非常狂热,从而阻碍了正常的司法程序。我们可以看到,在网民的舆论风暴下,被问责官员是根本无法辩解的,我们应当给予其申辩的机会和权利,这是目前所缺乏的。
需不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问责法?
《齐鲁周刊》:现阶段,需不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问责法?
胡锦光:《规定》的出台是为了完善问责机制而积累经验,但专门制定一部问责法是不太可能的。因为问责制度主要追究的是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并非法律责任。
《齐鲁周刊》:行政问责会不会在一定程度上取代司法问责,用辞职丢官来抵消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胡锦光:政治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追究哪种责任主要是看领导干部的行为和事故结果的关系,如果官员仅仅是领导、监督不力,就只承担领导责任;如果像去年山西襄汾的溃坝事故中的那些乡政府领导,发现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那既要承担政治责任,又要背负司法责任。
被问责官员不应该是无期惩罚
《齐鲁周刊》:此前,有媒体爆料称,许多被问责官员,都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纷纷低调复出,这引来舆论几乎一边倒的批判声。这给我们目前的问责机制提出一个问题:问题官员能不能复出?
胡锦光:《规定》对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做了解释,《规定》第10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这个解释应该说明确了被问责官员的惩罚期。当然,问责官员复出首先要前一个问题有了结论,党纪政纪上有什么处理应该公开透明。免得官员自己不服气,社会大众也蒙在鼓里猜疑。当初被免职已经是承担了责任,也不能因为一件事就一辈子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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