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引咎辞职
7月7日,因山西省襄汾县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而引咎辞职近一年的原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在《中国青年报》发表诗歌体抒情短文《心在哪里安放﹖》,一时间引起全社会的广为关注,中国式引咎辞职再次成为人们谈论的焦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解释,中国式引咎辞职迎来了一个新的阶段。
谁摁下了蒋成谷的“仕途暂停键”
时间定格在2002年12月31日,那一天,蒋成谷没有想到,他15年的仕途被按下了暂停键,也没有想到,作为重庆市彭水县一个小小的副县长,他竟然能够引起如此大的轰动。
有人说,引咎辞职作为新中国的一个正式政治术语,可能始自蒋成谷。
当天一早,蒋成谷没有像往常那样走进彭水县政府大院,而是走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他手中攥着连夜写好的辞职申请。申请立即被批准,蒋由此成为全国因领导责任而引咎辞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第一人。
“这就像上天给我安排的一个下马威。”蒋成谷说。那时蒋成谷作为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事发约两个月前才接替一位到上海学习的副县长暂时代管安全,就是这时候,发生了两起特大交通事故。
而在前一年,重庆市刚出台了《干部辞职实施办法》,据称是全国第一个关于引咎辞职的正式文件。
《史记·循吏列传》记载,春秋时期晋国有一位典狱长官李离,一向秉公不阿,执法如山。有一次,他在审阅过去的案件时,发现一起错判死刑的冤案,懊悔不已,立刻来到晋文公前请罪。不管晋文公如何相劝,李离就是长跪不起。最终,他猛地站起,朝卫兵手执的宝剑扑去,顿时鲜血迸溅,死于堂前。
这可能是中国历史上关于引咎辞职最早、也最离奇的记载了。
在新中国建国后的几十年里,除了因纪律处分被革职之外,似乎未闻有“引咎辞职”者。然而上世纪90年代,尤其是新世纪以来,这种现象却在悄悄变化。
由蒋成谷开始,“当官成了一种高风险的职业”,此语出自四川某县的一位姓杨的副县长。据他统计,从中央到地市各级的规定中,共有180多条规定来约束官员的行为,触犯其中任何一条,都可能受到处分甚至丢官。
这种风险,在传媒和资讯日趋发达的背景下愈加凸显。已经发生的“引咎辞职”案例,无一不是对“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的回应——在某些情况下,民意事实上已经开始左右一些官员的命运。
再向前推,1995年4月,原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因对北京市发生王宝森(原北京市副市长)涉嫌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并自杀身亡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引咎辞职。一个月后,中共中央发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其中引入了“责令辞职”这种形式。
可是,陈希同似乎并不能归为当前热议的“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而引咎辞职之列,他毕竟触犯了党纪国法。
7年后,2002年中央正式颁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除了“责令辞职”外,“引咎辞职”也从此为人熟知。
2004年4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党组书记马富才因重庆开县井喷特大事故引咎辞职,作为建国后首个引咎辞职的部级国企一把手,马富才的名字被写进历史。
而更加让我们记忆深刻的名字则是孟学农,因为非典、山西襄汾溃坝事故而于2003、2008年两度引咎辞职,刷新了中国当代官员引咎辞职的历史。
引咎辞职——异地高升的“带薪休假”?
2008年9月22日,因为三鹿奶粉事件,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被免职,同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
细心的人们可能已注意到,有关责任人不是辞职,就是被免职,没有一个被撤职。辞职、免职和撤职,貌似都失去了官职,其区别在哪儿呢?
“免职与任命一样,是一项法定程序,免去旧职,才能担任新职务,或者异地任职,或者升迁新职,并非行政处罚。”一位专家说,“引咎辞职,一般是官员因某事负有责任,主动向上级或人大申请对其免职,以应对舆论问责。无论辞职还是免职,一般来说,官员的职务级别待遇不变,而且有可能另任同级别的新职,甚至有可能高升。”
在现有体制下,绝大多数干部仍是一日入仕,终身为官。因此即使遭遇“不测”,仍然被留在体制内,甚至被保留待遇。因此,民间早有舆论指出:需警惕所谓“引咎辞职”只是为息民愤,暂避风头。引咎辞职会不会成为接下来复出的“带薪休假”?
我们也看到了,辞职之后的蒋成谷并没有离开县政府,只是头衔变成了“县政府调研员”。他不仅依然分管着全县的农业工作,甚至还配有专职秘书。除此之外没有改变的,还有他的正处级干部的政治和物质待遇。而在2008年媒体的报道中,蒋成谷早已经恢复了彭水县副县长的职务。
引咎辞职者异地做官越来越受到人们质疑,而许多实施引咎辞职的国家则不然。韩国官员引咎辞职后,一般情况下将不再担任公职,一个人的政治生涯也就此结束;新加坡官员引咎辞职后,不仅不再有担任公职的机会,就是下海经商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一些高收益的行业和涉及公众利益的行业是禁止引咎辞职者进入的。
另一个现象也值得回味,在西方,《法国公务员总章程》、《联邦德国官员法》等虽然有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但均没有“引咎辞职”的条款。相比之下,中国这方面的规定似乎很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各个省市地方出台的种种内容相仿的《干部引咎辞职制度》,以及禁令,可以说数不胜数。
2001年,重庆甚至还弄了一个“通知”,规定一年内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二次,或发生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一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这种指标性“引咎辞职”,与其说是“引咎”,倒不如说是另一种形式的“辞退”。
“如果官员引咎,是迫于上级领导和组织的压力,这不是真正的引咎。真正的引咎,应该是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就比如说解振华,他的引咎辞职,是迫于松花江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江西师范大学教师林金芳说。
中国式引咎辞职走向何方?
近日,中央发布《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引咎辞职制度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实行问责已经形成共识,但是目前分歧和意见比较大的是如何落实,其中最关键的又是如何确定责任大小。”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说,“出事后,一般舆论觉得撤职官员的级别越高就越痛快,实际上问题不那么简单。”
同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的竹立家认为,问责制的启动对某个官员来说就意味着政治生命的终止,这应当“毫不含糊”,“要是说官员犯了重大错误,认错态度好,一年后又复出,问责制就没有严肃性了”。
“最忌讳的是悄悄复出,跟民众‘躲猫猫’。如果百姓能够同意,复出又有何妨?”一位专家说出了大实话。
“过去一些官员可能比较看淡对公共事务或对老百姓的责任,只是对组织、对上负责,这是跟任命制有关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陆建华认为,“今后,作为官员,不仅要对上负责,更要对下负责。相关官员应该承担三方面的责任:由于委任不当所产生的失察的责任、道义上的责任,还有就是政治上的责任。”
一位基层组织部长说,如果没有第三方的客观评价,问责制存在流于形式的可能。比如,一些重大的捂不住的公共事件相关领导易被问责,而日常工作中违规失职造成损失难被问责;一些被媒体曝光的问题常被问责,没有形成舆论热点的则不会被问责。
当然,我们需要警惕的还有很多。一些地方政府在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责令相关官员引咎辞职,往往只是平息民愤,暂避风头。有的还以辞职取代纪律、法律责任追究,引咎辞职成了少数人的挡箭牌和护身符。
因此,要使引咎辞职走向“常态”,倒不是只从“引咎制度”下手,最重要的是,要使政府信息公开,民众言论得到充分表达。王伟建议,在问责程序中特别加上一点:对被问责官员的重新任用,应该公开化、程序化、制度化,“一定要公开透明,置于相关规定和舆论的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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