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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商银行“案中案”

2012-10-28 18:53 未知/ □麦岚 /

 

  原本7月就到期,但法院至今仍未判决,被告人已超期羁押。这是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梁秀芬、刘树伟伪造金融票证、高利转贷一案犯罪嫌疑人梁秀芬的最新状态。而此前不久,她还是状告临商银行(原临沂市商业银行)的VIP客户。

  一个商业银行的VIP客户,如何变成公诉台上的犯罪嫌疑人?

 

  反诉疑云:

  从vip客户到超期羁押嫌犯

  6月5日下午1时许,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临沂市看守所庭审现场,身材微胖的刘树伟身着囚服,被法警押送入庭,与背对旁听席的梁秀芬并排坐在被告席上。从银行支行行长与VIP客户关系,到朋友关系、再到最终成为相互指证的服刑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此刻庭审现场的再度相逢,不知两人心中作何感想。

  今年59岁的梁秀芬曾经营过三家企业。十多年前,因揽存需要,临商银行的刘树伟委托亲属认识了梁,梁多次帮助其完成银行揽储考核指标,从而与该银行建立起稳定的业务关系。据知情人介绍,梁秀芬是该支行的“名人”,上上下下的人都对她比较熟悉。对她的评价大都是“精明”、“小气”,“银企对账时,连一毛钱都会计较”。

  2007年8月下旬,刘树伟因将客户资金在银行系统外转贷获利等非法行为事发,2010年10月16日以涉嫌金融诈骗、伪造金融票据、高利转贷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在此期间,司法机构没有对梁秀芬展开调查。直到2011年2月11日,梁秀芬将临商银行与刘树伟起诉到法庭,要求归还其2658万元“存款”中的300万元。

  2011年6月15日,银雀山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案由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那时,梁秀芬是原告,临商银行是被告。梁秀芬向法庭出示了一张金额为658万元的银行交款单,上面盖着临商银行更名前“临沂市商业银行”的公章。

  但临商银行系统内却查不到这些资金的进出记录。而且,临商银行对其交款单上的银行公章真实性表示怀疑。临商银行2008年11月22日正式更名为临商银行,而交款单上的日期在此之后,那时原来的公章已被销毁。

  就在此案尚未水落石出之时,梁秀芬不知道,其实就在她将临商银行告到银雀山法庭的第四天,临商银行向临沂市公安举报梁秀芬涉嫌“金融诈骗罪”,要求立案侦查,也因此发生了“原告变被告”的戏剧性变化。

  起诉书载,2007年8月下旬,刘树伟事发后,梁秀芬在咨询了银行职工夏广才后,才到临商行罗西支行开设个人账户,并在2007年9月中旬指使刘树伟伪造了两张没有真实存款关系的银行现金交款单。

  而辩方律师却认为,梁秀芬的交款单上是时任支行行长刘树伟的手迹无疑,至于公章真伪,虽然目前这枚公章已被银行销毁,真实性无法鉴定。但从卷宗可见,已有多个银行职工证词认定这是银行真实公章,因此交款单真实性应无异议。只是这些资金当时被刘树伟在银行体系外操纵,没进银行体系,而梁秀芬并不知晓。

  地下金融灰色截面:掮客行长的高利贷生意

  在这场迷局中,刘树伟显然是绕不过去的关键人物。

  1992年进入金融系统的刘树伟是临沂金融圈的资深从业人员,2002年他已经成为临商银行罗庄分理处主任;机构调整改名支行后,刘的头衔也升为支行行长,2010年10月16日因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目前,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罪已被押回重审。

  “我们分理处的人都知道刘树伟办理承兑汇票的事,但都是他一人操作,他具体怎么做我不清楚。”现在临商银行押运队工作,此前在临沂市商业银行罗庄支行罗西分理处的刘洪江在接受临沂公安局经侦支队询问时说道。

  刘洪江指出,有些企业办理承兑汇票和贷款,有时办理承兑汇票时资金不足,便给了刘树伟倒腾的空间。刘树伟利用任银行主任的便利,给企业办理承兑汇票时用自己或别人的钱放高利贷帮企业交保证金,高利贷的利息每百万每天最低2000元。汇票开出后刘树伟将票贴现归还保证金,承兑的差额款由企业使用,企业将保证金的高息及承兑汇票的贴息给刘树伟。汇票不让企业拿走,这样企业就能一直使用承兑汇票的差额款。

  由于企业办理承兑汇票时资金缺口较大,刘树伟便瞄准了银行大客户,即从银行大客户手中借高利贷。据法院证实,共有数十人与刘树伟存在巨额债权、债务事实。梁秀芬是其最主要的金主之一。此后,刘树伟给企业打保证金,就找梁借钱,每百万元每天利息1000元,后来提高到3000元,有时甚至高达五六千元,都是刘树伟从公司账户上给别的企业转账,大多以现金支票形式提取,然后存到刘树伟掌控的账户存折上。这也成为此后公诉方对梁秀芬提出第二项“高利转贷罪”指控的重要依据。

  据了解,公诉方指控的事实主要发生在2005年,梁秀芬经营的临沂市罗庄区双发化工有限公司以购原料为名,向临商行罗西支行贷款180万元。梁秀芬随后将180万元连同公司账户内的20万元,共计200万元通过刘树伟高利转贷给临沂市罗庄区的同发化学品厂,每百万每天利息2000元,共计获利50余万元(刘树伟供词上的估算)。公诉方以上指控的事实证据中有银行员工在内的证人、银行交易凭证、转账支票、交款单等书证,以及梁秀芬和刘树伟的供词。

  没有赢家的官司纠葛

  原本7月就到期,但法院至今仍未判决,被告人已超期羁押:这是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梁秀芬、刘树伟伪造金融票证、高利转贷一案犯罪嫌疑人梁秀芬的最新状态。而作为本案的相关方,临商银行也在等待法院的判决。临沂市罗庄区法院表示,目前尚未有开庭信息。

  “案子长期无法下判,可能基于当地的一种考虑,如果判梁秀芬无罪,则法院还要继续审理梁秀芬起诉银行的民事诉讼,而且一旦法院判决临商银行承担付款责任,则其他受害者会效仿梁秀芬起诉银行。如此一来,临商银行就会面临巨大损失。”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首席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勇向记者说道。

  朱明勇指出,从代理的法律关系看,不要说行长刘树伟是为了吸收存款,即便行长专门为了骗取梁秀芬的钱财,作为银行行长因使用了盖有银行印章的票证,也必须由银行承担对相对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他进一步指出,即便梁秀芬明知刘树伟是个人借款,她要求刘树伟以银行的名义盖章出具票据,以保障到期刘树伟不能还款时由银行承担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一种保证担保。而刘树伟也的确以银行行长和银行的名义盖了相应的印章。因此,银行仍逃避不了相应的民事责任。他认为,梁秀芬在将自己的钱款交给了银行负责人刘树伟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其出具交款凭证。至于刘树伟收取梁秀芬的钱款后,未存入其账户,而是利用职务便利,操作汇票承兑业务和帮助他人偿还到期银行贷款,从中获利,以及刘树伟向梁秀芬出具交款凭证的行为不符合银行规定的问题,应属于银行内部管理问题,与梁秀芬无关。

  对于检察院起诉的高利转贷罪,梁秀芬表示曾向银行贷款180万元,但没有借款给某化学品厂,双方当时正在打官司,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也指出不知资金从何处而来,完全是刘树伟“一手操办”。

  “没有证据证明梁秀芬高利转贷,也没有证据证明梁秀芬高利转贷获取了50多万元的利息。高利转贷罪的必备要件是通过转贷获得高利,并达到一定的数额,还要是事前有犯罪故意存在。而这一切在本案中均不存在。”朱明勇称。

  “无论本案中梁秀芬是否构成犯罪、刘树伟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银行是否应该在没有真实资金交付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临商银行自身都算不上是任何意义上的赢家。”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庆春最后表示。

  这些年,

  那些落马的行长

  1.2012年6月,原中国邮储银行行长陶礼明因涉嫌非法集资、违规放贷、收受贿赂等案情被双规;

  2.2012年6月,原烟台银行董事长庄永辉涉嫌受贿被批捕;

  3.2012年5月,原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杨琨涉嫌多个案件、包括与北京著名房地产项目蓝色港湾的控制人王耀辉案有关,被中纪委带走协助调查;

  4.2010年4月,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因受贿1196万元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5.2006年11月,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恩照因受贿41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6.2005年8月,原中国银行副董事长刘金宝因贪污752万元、受贿143万元、另有1451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巨额财产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7.2003年12月,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王雪冰因受贿11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8.2002年10月,原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朱小华因受贿40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9.2000年6月,原嘉华银行董事长金德琴因侵吞公款3932万港元和159万美元被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