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变迁史
■疯狂的野楼盘·政策
小产权房的出现,有着极为复杂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对之进行一刀切的禁止实在是不得已的权宜之计。
而小产权房兴起的背后,是与之相关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先后不一的政策待遇。
围绕小产权房,有很多明显违法却难以执法的问题,这些问题其实牵涉到我国土地制度中一个根本问题,就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收益和转让的大问题。
据记者了解,早在1993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曾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相关审批程序办理。国务院的这个条例还对村庄、集镇规划期限,农村居民住宅开工审批程序等明确授权各地制定具体的规定。
但这个口子到1999年被卡住,那时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明确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但对已有行为的处理也没有给出具体办法。
1995年前,土地主管部门推行“转权让利”政策,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
1998年8月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明确“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1998年后,新出台的土地管理政策不再强调农村集体土地必须转为国有,但并未明确新的合法流转路径。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则进行了大胆的改革试验。例如,1992年,南海进行土地入股试点;1995年,江苏苏州最早试点基层自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1997年,浙江湖州试点;1998年,江苏昆山通过复垦获得一些非农建设用地的“额度”,土地转让权不全归集体所有,形成“昆山模式”;2003年,广东省发布《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2005年,《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据此文件,省内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都可直接进入市场交易,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但同时又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06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中也要求,“稳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2007年底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严禁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从上述政策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经历了一个一波三折的过程。但是到目前为止,农民依然没有对集体土地的处分权,既没有土地财产权,更无权获得土地出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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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小产权
盛洪:产权不分大小,一律保护
经济学家盛洪认为政府所谓“小产权”的说法,在政治上本身就是不正确的,因为权利的本质就是平等的,“什么叫小产权?是不是规模小就叫小产权?”在他看来,产权不分大小,都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就像乞丐的打狗棍和富翁的豪宅,在法律上他们享有平等的产权。”
任志强:小产权房和抢别人的东西是一样的
“小产权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即使我们的物权法上也明确规定了宅基地是不能向城镇居民转移的,那么购买小产权房就是一个违法行为”,任志强对此形象的比喻说:“如果我要偷你的东西,你说我富了。那么你认为这是合法的吗?那么现在就是和我们抢别人的东西,偷别人的东西是一样的。城市居民在享受这个政府对农民的优惠政策之后,就等于你抢其他人的钱没什么区别”。
李铁岗:“小产权房”像超生的孩子
“‘小产权房’就像非法生育的孩子,已经出生了,总不能一下子掐死”,面对记者有关小产权房的问题,山东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李铁岗认为,“合理的办法是补交罚款,给予落户,同时,政府要为城市低收入群众提供更多的质优价廉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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