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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太峰:正视“草根金融”的巨大需求

2010-05-07 22:49 《齐鲁周刊》/ 丁玲 /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我国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规信用形式,因一直没有合法身份而不得不处于地下活动状态。虽然理论界有关为民间借贷正名的呼声不断,但并未产生现实的政策性效果。


  如何看待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又将给金融市场带来多大冲击?本刊记者就此采访了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谢太峰。

 

   《齐鲁周刊》:民间借贷合法化会不会对我国金融产业造成危害?


  谢太峰:从民间借贷的兴起来看,民间借贷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能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在正规金融延伸不到的地方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对于促进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如果对这些民间借贷不能加以有效管理、引导,任其自发盲目发展,又可能成为引发金融秩序混乱的根源。首先是非法集资、损害群众利益、威胁社会稳定的问题。非法集资者往往以高利率为诱饵,诱骗不明真相的群众,一旦非法集资活动失败,就会使集资者遭受巨大损失,甚至由此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其次是所谓的地下钱庄问题。这些地下钱庄往往是洗钱犯罪的帮凶,不仅会威胁国内金融稳定,而且会危害国家金融安全。


  《齐鲁周刊》:对于民间借贷,国家曾一度打算出台《民间借贷条例》、《放贷人条例》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但这些条例最终是“泥牛入海无消息”,“千呼万唤出不来”。个中原因究竟何在?政府要想真正解决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究竟应该怎样作为?


  谢太峰:这首先说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其次说明我国金融领域的情况较为复杂。改革开放以后的几十年中,我国一直忙于解决正规金融领域的改革、发展和法制建设问题,民间借贷由于所占比重较小,其法制建设问题一直没有引起决策层的过多关注。


  在民间对资金借贷有需求、正规金融又不能延伸到民间经济活动的任何角落的情况下,试图把借贷活动全部纳入正规金融范畴是不可能的,民间金融是不可能消失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是如此。因此,虽然通过国家政策的引导,成立小额信贷公司,可以解决一部分民间资金借贷需求问题,但不可能完全消除民间借贷。


  《齐鲁周刊》:民间借贷合法化能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谢太峰:“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尽管我国为此采取过不少措施,但这些措施都没有超出正规金融的范畴,即试图在体制内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功能的延展来解决这些融资难题。然而,事实证明这种做法并不成功。由于“三农”和小企业贷款规模小、风险大、抵押或担保不足,因此,正规金融机构对这类融资不可能产生很大兴趣。即使银行愿意贷款,繁杂的贷款手续、漫长的贷款审查周期、严格的贷款条件,也会使借款人望而却步。既然民间存在着对这种“草根金融”的巨大需求,那就应该允许民间资金供应主体以合法的身份去实现与这种融资需求的对接。


  民间借贷合法化有利于构筑防止农村资金外流的堤坝。我国新农村建设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是资金不足,这种状况又因资金的外流而进一步加剧。农村资金流出的主要通道是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存贷业务。由于农民具有存钱防大病大灾的储蓄习惯,因此遍布在农村的金融网点能够很容易地吸收农民存款,并将其转移到城市或其它领域贷出。而阻止资金外流的重要方法就是允许体制外的民间借贷合法化。


  其实,民间信用的阳光化早有先例,香港的《放债人条例》、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都是将民间借贷纳入有效管理体系的很好例证。因此,早日推出中国大陆的《放贷人条例》,尽快实现民间借贷合法化,也是推动我国信用体系走向成熟的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