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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创 举报贪官者可按赃款比例获奖金(2)

2009-06-30 18:22 《瞭望东方周刊》/ 舒泰峰 王刚 /

 

  “不要以为老百姓举报只是动动腿,要付出很大代价的,有的时候甚至是倾家荡产。”林说,她收到的举报材料以数麻袋计,根据她的判断,举报人一般并不是为了钱,他们基本上是利益受损者,“我把这种奖励看作是补偿,有的被骗几百万,有的上访一二十年,20万听起来不得了,其实一点都不多。”

 

  中纪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干部告诉本刊记者,他曾经提出应以赃款的10%~50%来奖励举报者,“奖励还可以更高”。

 

  事实上,这也是国外通行的惯例。中央编译局研究员何增科对国外的反腐有过深入研究,他告诉《望东方周刊》:“在美国,若有官员贪污腐败,如果政府部门没有起诉,私人也可以作为第三方起诉。如果胜诉,赃款可以由私人和政府共分,按比例分成。”而在举报环节,美国法律规定,举报人甚至可得到赃款或罚款总额的四分之一。

 

  何增科认为,有奖举报在中国也早有先例,此次高检院新修订的《规定》,其新意在于查实之后按一定比例分成,“这跟一般的奖励就不是一回事了,更具有吸引力。”

 

  “另一个层面,这也可以促成举报的有效性。举报者若希望得到奖励,一方面要实名,同时还必须有根有据。”何增科说。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林说,贪官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他生活在群众中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你莫名其妙地突然很有钱,戴名表,开名车,大家都看在眼里。”

 

  呼吁《举报法》

 

  网络上也有人指出,物质奖励的节节攀升固然对举报者是一种鼓励,但是根本还在于对举报人切实有力的保护。

 

  “对于举报人来说,能让他们举报有门,后顾无忧,比任何奖励都迫切而且重要。如果安全没有保障,生命受到威胁,给100万、1000万,也没人敢要。”一篇署名“万全”的评论文章写道。

 

  网友的跟帖则更为尖锐、简洁:“很简单的问题,你要钱还是要命。”如果总是在被打击报复之后,才得到奖励和补偿,最多算是“迟来的爱”。

 

  新修订的《规定》在这方面有所改进。其第51条规定: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授权或者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举报材料不得随意摆放,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举报线索处理场所;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举报线索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进行笔迹鉴定。

 

  不过,专家指出,这些仍然不够。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虽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有保障举报人安全的义务,但并没有明确三个机关的具体职责和义务,这便容易出现举报人申请保护的时候,三个机关相互推诿的现象。

 

  而在程序上,对于一个作出举报行为而又面临打击报复的举报人来说,如何申请保护,如何确定保护,保护的方式有哪些,保护的范围和期限如何,这种种情况也同样不明确。

 

  需要考虑的细节还有很多。举报人身份暴露后怎么办?美国被称为“马歇尔项目”的证人保护制度,甚至考虑到为证人设计一个新的身份,便于证人在其他地方重新开始生活。对于这个证人保护计划,一位美国法官曾评价说:“没有它,很多证人在审判结束后就会永远消失。”

 

  总而言之,专家们认为,需要一部系统性的保护举报人的法律,统筹全局,构筑一张结实的保护网。只有如此,才能够改变“举报者没有好下场”的心态,物质奖励才能真正发挥效用,社会之力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早在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就有不少人大代表呼吁制定《举报法》。公众期待这部法律尽快出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