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昌星的标本意义:如何打通引渡渠道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马呈元:
“赖昌星能否被遣返尚难预料,不会很乐观”
《齐鲁周刊》:近日,赖昌星在加拿大被拘留,有媒体报道称赖最快将于本月25日被遣返中国,您认为他此次被遣返的可能性有多大?赖昌星这场12年的马拉松快要跑到头了吗?
马呈元:1999年8月,赖昌星携全家潜逃到加拿大后,很快提出了“政治避难”申请,但加拿大难民法庭认定赖昌星犯有走私罪和贿赂罪,否定了他的“政治难民”身份。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每个国家都遵循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有些逃往国外的腐败犯罪分子就是利用这一条款,主张自己是被迫害的政治犯而寻求庇护。
加拿大法院已经两度驳回了赖昌星的难民资格申请,根本原因在于赖所犯的罪行是国际公认需要打击的刑事犯罪。
负责调查赖昌星身份的加拿大公民移民部对其在中国的行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认定赖昌星的确在中国涉嫌走私罪及贿赂罪,该行为在中加两国都属于严重罪行,并非政治案件。
另外,我国政府一直没有放弃将赖昌星引渡回国受审的努力,应加方的要求,先后派出公安、检察部门的官员和相关领域的学者赴加作证,除了证明赖昌星涉嫌犯罪的事实外,还澄清了加方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些误解或不正确认识,也反驳了一些不合事实的评判。
如果丧失难民身份,赖昌星作为一个被异国通缉的逃犯,加方不可能受理其移民申请。此时,将由加拿大公民移民部决定是否对赖昌星进行遣返。
而赖昌星雇请了名律师,依照加拿大复杂的移民法律,通过不断的上诉,驳回后再上诉一环套一环地走法律程序,以此无限期地拖延下去。
此次遣返应该不像媒体渲染的那样乐观,赖昌星可能会提出新的理由,再次利用加拿大复杂的司法程序,以此来争取时间。
《齐鲁周刊》:赖昌星所涉及案件案情重大,相关涉案人员有十数人都已被判决死刑或者缓期执行。作为主犯的赖昌星一旦被遣返,可能的处理结果是什么?
马呈元:遣返后的赖昌星不会被判死刑。加拿大是一个没有死刑的国家,因此,移民部所作的遣返风险评估实际是对赖昌星是否被判决死刑的评估。这可以看作是赖昌星遣返的底线。也就是说,加拿大只有在得到中国有关承诺后才会遣返赖昌星。而中国有关方面一旦承诺肯定会兑现的。
死刑是一个死结,同时“死刑不引渡”也有很大的副作用
《齐鲁周刊》:此时赖昌星被拘捕,是否有法律之外的因素?有媒体称这与中加关系升温有关。
马呈元:我认为这与政治没有什么联系,这是一起孤立的司法事件,加拿大方面要走适当必要的司法程序,与政治没有关系。而中国人总喜欢把这些事情和“泛政治化”联系到一起,以我们的思维去思考存在很大差异的外国行事方式,这是不恰当的。
这个案子正确的认识就是“就事论事”。
《齐鲁周刊》:在这个案子里面,暴露出中国司法的哪些困境,比如引渡条约的缺位?
马呈元:首先澄清的一点是,赖昌星案已经审了12年,中国走的都是遣返非法移民这个程序,而不是引渡,因为我国和加拿大还没有签订引渡条约。
两国间一旦签署引渡条约,就表明双方有引渡的义务,但中国和包括加拿大、美国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无引渡条约,双方在刑事司法领域的理解仍有很大分歧。
《齐鲁周刊》:最大的分歧是什么?
马呈元:“死刑不引渡条款”一直制约着中国与西方国家签订引渡条约的进程。在前十几年,中外引渡条约中的大部分是跟周边国家签订的,但中国与西方国家之间却迟迟未能达成一致,除了西方国家对中国法治环境不信任,一个关键原因就是许多西方国家都废除了死刑,法律中均有拥有死刑不引渡的原则。
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仅和世界上33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大部分是周边国家,而外逃官员大部分却逃向了发达国家。
2007年,中国和西班牙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其中增加了这样一个条款: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在中西引渡条约首先出现了涉及死刑犯引渡问题的条款,表明中国第一次承认并尊重了“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原则,开了一个先例。
《齐鲁周刊》:这样一来,是否会有副作用?
马呈元:增加这种条款,当然会有助于追回逃往发达国家的外逃贪官,承认“死刑犯不引渡”条款确实算得上是一个“务实”的选择。
但是这个条款的副作用也不小,它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贪官外逃,去国外寻求“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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