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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就是一种“私生活”

2012-07-14 08:17 未知/ □杨梅 /

  今天,我们的性、婚姻与爱情,看上去是多么自由和私密的世界!其实,真相远非如此。道德、法律、孩子、财产、宗教、国家……每一种力量都参与了对人类私生活的劫持。

  爱情并不是绝对的信仰。上世纪30年代,英国一个人类学家在非洲考察,他给土著人讲了一个老套的爱情传说:一个王子,爬过玻璃山、穿过大峡谷,又与一条恶龙进行殊死搏斗,终于救出了心爱的姑娘,和她从此过上了幸福的生活。听完故事,土著人面面相觑,最后,他们的长老问:王子为什么不另找一个姑娘呢?

  男女间优美的爱情传说,其实大多时候都是以讹传讹:希腊被西方人当作古代文明的尺度,事实上那个年代的希腊美男对女性毫无尊敬可言,石柱浮雕上大多是男人互相亲吻搂抱的画面。

  而古罗马人,只喜欢三样东西:战争、角斗场表演和粗鄙的情欲。后者,主要从女奴和别人的老婆那儿得到满足。古罗马人尊敬自己的妻子,因为她是他的管家、他朋友的妹妹以及他孩子们的母亲。他甚至给予妻子财产权。只是,他不爱她——因为,他没学会这个。

  到了中世纪,欧洲的夫妻之间就更不可能有爱情了。因为按天主教的说法,大家都认为性是罪恶的,婚姻只不过是通奸的替代品。《乱世佳人》中白瑞德对郝思嘉的一句“劝诫”可谓百味杂陈“夫妻相爱是不成体统的。”

  严格意义上说,“爱情”这个字眼儿诞生于12世纪的法国南部普罗旺斯宫廷,也就是“骑士之爱”。 和绝大多数人的想法不同的是,之所以产生骑士与贵妇之爱,完全是因为通奸太普遍、太容易,以至于倒了胃口。

  正如一项游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就要制定游戏规则,以增加游戏的趣味性和观赏性。于是,通奸也开始有了自己的规则。

  母系氏族社会,一位美丽却又性冷的女人是不道德的,因为她拒绝用自己的身体来为氏族的兴旺和农作物的丰收做贡献。而在西方中世纪,男人和女人做爱,女人必须裹得严严实实的,只在必需的地方开一个小口。

  到了近代,事情在起变化,曾经流行“玻璃与水”理论:性交就和口渴时喝水一样。一个年轻姑娘会说,我只是和一个男人睡觉,为什么要爱他呢?

  中国当代的女性主义者李银河等总是不断强调:性、婚姻和爱情硬生生地纠结在一起,是现代人发明出来自缚的愚蠢工具。这个看起来多么纯洁的制度,在实质上维护着经济利益的同时,又把单纯的性关系搞得十分复杂又糟糕。

  当然,说它愚蠢并不是说拒绝婚姻就成了高瞻远瞩、顺历史大趋势而行的行为。当所有人都不会算术的时候,你说一加一等于二所遇到的启悟的困难,远小于当所有人都认为一加一等于三而你要纠正时所遭遇的困难小得多。

  放纵和禁欲都不是办法,今天人类的婚姻世界也早已不再平静,在发达国家,未婚妈妈、单亲家庭越来越多,丁克、丁斯家庭也纷纷出现,父亲和母亲中间牵一个小孩的标准家庭形象,已不再风光如昨。

  性、婚姻和爱情的观念是怎么建立起来的,什么样的两性规则,才是最理想、最人性的?这是我们依旧在不停追问的话题。无解的同时,包容才是最好的出路——文明的概念总是随着时代在变迁,哲学大师罗素所言:参差百态才是幸福本源,一个文明程度越高的社会只在于它是否反对主流以外的选择。

  ■链接

  外国法律怎么对待“私生子”?

  美国:美利坚没有“私生子”

  美国1973年颁布的《统一父母身份法案》,已抛弃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所有子女与他们的父母无论已婚或未婚用语完全相同,将父母统称为Parent,子女统称为Child,无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区别。

  德国:只认血亲不认“户口”

  德国从1997年底到1998年6月底的半年多时间里,颁布了一系列对家庭法的修改法律,主要包括《子女身份改革法》、《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法上的平等法》、《未成年子女生活费统一法》,这些法律在父母照顾权、出身、子女姓氏、监护权以及生活费请求权等方面彻底取消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差别,而德国民法典亦不再用“非婚生”一词,结束了德国民法典将自然血亲子女划分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历史。

  法国:你有的,我也有

  法国1972年对非婚生子女地位之立法作了重大修改。依该法第334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之关系,一般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之权利与义务,并为其父母之家属,与父母之血亲也发生血亲关系。继承方面,原则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一的权利,即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其他尊亲属、兄弟姐妹及其他亲系血亲的继承关系,原则上与婚生子女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