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 > 社会记录 >

“大义灭亲”的法理PK

2011-01-23 16:11 《齐鲁周刊》/ 熊建强 /

  日前,最高法最新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为鼓励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举报嫌疑人的行为,将参照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给予适当减刑。


  消息一出,引发广泛争论,是该“亲亲相隐”,还是该“大义灭亲”?“大义灭亲”有无入法的必要?当法理规则与伦理冲突,最终胜出的是哪一方? 

 

一封举报信引发的争论


  至今,高琳仍然难以忘记2010年春节。那时的高琳已经记不得,她是多少次去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派出所了。


  早在此前的半年前,她的丈夫杨龙就因涉嫌重婚罪被宁海路派出所取保候审。现在,经过半年多的侦查后,即将走完最后的司法程序。自己的丈夫是自由,还是坐牢,只在高琳一念之间。


  高琳举报她的丈夫重婚,已经有近两年的时间了,迟迟没有结果。她正在留学的女儿杨甜甜眼看着母亲快要绝望的时候,终于鼓起勇气,从英国给政府部门写来了举报信,举报她父亲的婚外情行为。


  从撞见父亲偷情那一刻起,少女杨甜甜便把这个天大的秘密隐藏在心里,希望用她的爱来换回父亲的亲情。但是,父亲却在感情的漩涡中越走越远。当杨甜甜鼓起勇气向纪检部门写举报信的时候,她内心也在祈祷,希望能够通过这种极端的方式,让父亲真正“回归”。


  “哪怕他去坐牢,回来后还是我的父亲。”


  这是一封特殊的信件。当它在英国被塞进邮筒的一瞬间,就预示了一个三口之家的解体。女儿在英国读书,母亲在南京“疗伤”,同时等待女儿学成归来;父亲也在等待,但他等来的有可能是牢狱之灾。这是一场三个人的战争,之前深受伤害的母女俩将会讨回她们曾经失去的公道,而曾经伤害她们的父亲和丈夫,将在法律的判决面前失去最后的自尊。
  “现对我父亲杨龙作出举报,这是一个绝望女孩的故事。”


  几乎在同时,安徽省砀山县上演着相似的一幕。


  2010年大年初一,安徽省砀山县一些单位和居民收到了一封实名举报信,举报该县房产局局长刘江辉有“贪污受贿、嫖娼”等行为。令人惊讶的是,这封举报信竟出自这名局长的前妻张某和17岁的儿子小刘。


    更出人意料的是,为抓住刘某“贪污受贿”的证据,小刘母子俩2010年2月11日住进了局长办公室,守了室内3个保险柜整整8天时间,小刘母亲甚至用绳子把自己和保险柜捆在一起,要求纪检、检察等部门开柜调查。经清点,柜内有现金、存折、购物卡、古玩玉器以及首饰等财物。母子俩采用如此方式举报至亲,引起轩然大波。


    网友们针对这种“大义灭亲”行为爆发了激烈争论。从跟帖情况看,网友对于小刘告父的行为,支持者少,反对者多。反对者认为,儿子控告父亲,违背伦理纲常,无论如何都是错误的;支持者认为,刘江辉无情无义抛弃妻子,小刘及母亲用检举揭发的方式惩罚刘江辉,完全符合天理人情。


    2009年,在李俐涉毒案中,其夫满文军的证言被用来证实妻子的罪行,就曾一度引发激烈的社会讨论。在由类似他一些案件引发的争论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民众认识到了在我国法律中引入“亲亲相隐”制度的必要性。


    最高法的新规出台后,针对这条新闻,某知名网站对于“如何看待鼓励‘大义灭亲’”进行了调查,共有3655人进行了投票,支持者占36.2%,认为这有利于快速侦破案件、节约司法成本,同时也可以使得犯罪的亲友受到更轻处罚,是司法仁慈的体现。不过,有34.4%的人反对,认为“大义灭亲”有违“亲亲相隐”的传统,而基本伦理的破坏将会生出更大的恶。另有27%的人从“责罚错位”的角度予以反对。

 

给犯罪减刑,给人性加刑?


    在搜索引擎中输入“父亲不如西门庆”,首页赫然是济南女孩王静为举报父亲开设的网站,2005年6月13日开始,济南的19岁女大学生王静两次到中纪委举报父亲王志华“包二奶”,并建立了“父亲不如西门庆”网站。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此,王志华反驳说,女儿是在进行污蔑和侮辱。是非曲直难辨别,人们又在热议:女儿该否举报父亲?甚至有人猜度:这个女孩是否心理扭曲?王志华“包养”李翠莲一度成为社会热点,搜索的相关网页达500多页。  


    2007年2月5日,定陶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送达当事人手中。法院认定王静构成侮辱罪,判处管制两年。


    学者朱大可认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层,都有着不同的正义观。然而,人类的基本伦理相对固定。“亲亲相隐”所代表的,正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家庭成员相亲相爱的基本伦理准则,所谓“虎毒不食子”,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符合人类最基本伦理观念的原则。相比“亲亲相隐”、“大义灭亲”则是对这一基本伦理观的挑战,是一种更高、更严厉的要求——试想,如果每个家庭都充满了背叛,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要如何维持秩序?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琳表示,“新规更可怕之处,还不在将‘大义灭亲’与‘被告人减刑’捆绑,既与刑罚理论相背,又无现行法依据;而在对‘大义灭亲’的公开鼓励,势必冲击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细胞——家庭。”用减轻被告处罚来“诱惑”亲属“大义灭亲”,从法律逻辑上说是有缺陷的。细看中国刑法对于被告可减轻处罚的情节规定不难发现,被告可被减轻处罚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被告本人具备应当减轻处罚的条件,而其亲属并不在此列。简单地说,哪怕被告的亲属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被告,即使“论功行赏”,充其量只能算亲属“立功”,并不能自动转换成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条件。


    王琳认为,从刑罚理论上讲,决定刑罚轻重只能是犯罪人的行为及后果。所谓“一人做事一人当”,刑事责任的惩罚对象是犯罪人。“将‘大义灭亲’与‘被告人减刑’捆绑,在现行法里也找不到确凿的依据。”

 

“大义灭亲”:公权力不能强迫也不应鼓励


  《论语》中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在“以孝治天下”的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亲亲相隐”不仅是道德规范,同时也是法律条文,所谓“礼法合治”。如果告发需要为之隐的亲属,除非是谋反等大罪,否则相隐无罪,告发反而要被治罪。原因也很简单,“如果连血缘关系都不可信,那么,还能相信什么。”一位网友表示。


    事实上,“亲亲相隐”不仅仅只是古代社会的封建纲常,相似的理念在世界其他国家也有体现。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都赋予了至亲之间一定的包庇、藏匿和拒绝作证的权利。无论古今中外,“容隐权”都作为一项司法原则被认可。在中国古代一直到民国时期,“亲亲相隐”都被写进刑律,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


    “如果涉及到直系亲属、或者是较近的旁系亲属作了假证,法律能否宽缓一些?”在日前召开的“第四届尚权刑辩论坛”上,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兆峰等实务界人士呼吁,“在刑事领域,不妨考虑确立‘亲亲相隐’的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亲属没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如果知情不报,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减刑换揭发”,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曾指出,“至少是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犯罪嫌疑人的归案,可以节约司法成本”,比用窝藏罪、包庇罪强制要求亲属更人性化。但“大义灭亲”与亲情的矛盾无处不在,其对破案和定罪到底能起到何种帮助,非常值得质疑。1997年,武汉市公安局曾连续三年对越狱逃犯调查,结果发现多达81.5%的逃犯都被窝藏过。一名因藏匿犯罪儿子入狱的母亲曾在接受采访时坦言,“能藏一天算一天,尽一尽做母亲的心”。


  对此,著名的民间理论团体铅笔社认为,理性是且只是人性的一部分。真正的理性的首要条件是承认非理性存在的合理性,其次是基于爱和怜悯,谨慎适度地运用理性工具引导其趋向创造性和建设性。任何将理性凌驾于人性之上,基于个体高度自觉理性的社会建构理论,都是反自然法则的,即反人性的。人性救赎是人类唯一的终极救赎道路。


  网易在就此所做的选题中如此结语,“‘大义灭亲’固然是破坏人伦基础的司法政策,但更应改革的是支撑它的、忽视个人的刑事司法制度。法的目的不仅仅是追求表面的秩序井然,更在于使人成其为人,因而法律及其所从属的价值观都不能反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