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保护“活雷锋”
12月15日下午1点多,深圳市福田区一名78岁的老干部在小区里跌倒,因怕承担责任,无人敢上前施救,最终因延误救治死亡。联想到南京“彭宇”案,善心之缺失不可自恕,到底是谁的错?到底是什么让善心止步?
在这方面,美国给了我们什么样的启示?或许制度的健全远比单靠道德和说教更有力量。
一次劫案折射的:关在“笼子”里的“以暴制暴”
12月3日晚7时左右,美国圣地亚哥华裔美军宪兵孙鲁楠和苗、姜、慕姓三位华人朋友在圣盖博市顺发超市前的一家餐馆聊天,当时正是晚餐时间,店内客人不少。两名西裔男子的进入引起了他的注意,因为当时的顾客几乎是清一色的华人。一名男子手一直放在口袋里,两名男子张望一阵后突然出手,抢走了孙鲁楠对面一人脖子上的金项链后夺门而出。抢劫突如其来,孙鲁楠和他的朋友四人立刻追出,一个劫匪沿圣盖博大道奔跑,很快消失在夜幕中。
孙和他的朋友们跳上汽车,在三个街区之外找到了正在惊慌逃跑的劫匪,四人下车将劫匪制服,孙鲁楠由于职业原因,随身携带手铐,他将劫匪反铐,然后等待警察到场。
“不可思议的是,警察将我儿子和其他受害人一起带到警察局”,孙鲁楠的爸爸表示,事发的次日凌晨3时,接到儿子从警局拘留所打来的电话,他和家人及其他被捕受害人家属均不明白:“这种见义勇为的事情,为何在美国变成惹祸上身”?
事后,根据圣盖博警察局记录,被捕的19岁抢匪以“抢劫”起诉,而四名被抢及抓住抢匪的华人在圣盖博警察局待了一晚,四人均被控“以致命武器攻击他人”,保释金3万美元。所谓致命武器,就是那副铐住抢匪的手铐。
据负责本案的当地警察局警官表示,根据目击者提供的信息,四名华人抓住劫匪后一度对其实施了暴力的拳打脚踢,“包括多次用拳头和脚踢嫌犯的头部和腿部,导致该疑犯一度被送到医院治疗。所以四名华裔被控过度使用武力,对此,四名华人表示,他们当中只有被抢项链的受害人因气愤,挥拳将抢匪打倒在地,之后大家协力将其反铐,至少一至两名华人完全没对抢匪动手。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这似乎是中国的传统,但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下很可能惹祸上身,警方表示,关键在于制服歹徒的武力程度,避免“私人执法”,对抢匪穷追猛打,不但可能危及自己生命,还可能惹上官司。
“私人执法”情况近年在孙鲁楠所在地区的华裔小区屡见不鲜。华裔刑事律师邓洪表示,不少华裔新移民认为保护自己财产、捍卫合理权益理所当然,路见不平见义勇为更是难能可贵,但美国却有一条非常严格的法律,禁止私人执法,比如遭遇抢劫或偷盗,民众最好是求助警察,即便是行使公民逮捕权,也应量力而为,理由一是因为歹徒可能持枪危及生命,二来可能抓错人,造成第三方伤害。
华裔律师蔡玟慧也表示,在刑事事件两方对峙过程中,双方人数的对比,也可能成为警方考虑的因素。比如加州法律规定,民众可以使用武力制服抢匪,也可以使用公民逮捕权逮捕抢匪,如果歹徒进行反抗,而且使用致命武器威胁当事人或公众生命,民众可以使用武力正当防卫;但一旦歹徒就擒屈服后,就不能再使用武力,否则会触犯法律。民众、警察均不例外。
“好撒玛利亚人法”:保护好心人
2004年,美国加州一位叫亚历山德拉的年轻女子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另外一名名叫丽莎的女子将其救出,但丽莎由于没有专业的施救技能,导致了亚历山德拉车祸后瘫痪。
2008年,亚历山德拉把将她从车里拖出来的丽莎告上法庭,称丽莎救助疏忽导致她瘫痪,所以丽莎要为她的瘫痪负责。2009年,加州议会以75∶0票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条款宣布了类似丽莎这样的案例: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导致其收到伤害的情况下,得以免责。
从另外一方面讲,为了避免做好事反而惹祸上身,美国对“活雷锋”保护极其严格。上述这个著名的案例很好的阐释了这个理念。
即使有“好心人免责条款”,美国社会和法律对于主动救助他人也是持这样的态度:首先要做的是报警寻求专业援助,其次必须要评估自身有无救助的能力,自身的介入会不会使得局势更糟,再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需要征得被救助人同意,否则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1986年3月Joan J II号轮船遭遇风暴,从波多黎各驶往新奥尔良的Ponce号在施救过程中导致两位船员死亡。其家属将Joan J II号轮船告上法庭,法院判处施救船的所有人赔偿死者的家人120万美元。因为按普通法,如果施救行为伤害了被救助者或恶化了其处境,施救人要承担责任。“好撒玛利亚人法”就是为打消人们这样的顾虑制定的,此类“好撒玛利亚人法”都只规定消极的见义勇为者的民事责任豁免问题。
类似加州的“好心人免责条款”其实的法律依据在于:在西方国家都有名为“好撒玛利亚人法”的保护好心人法案。“好撒玛利亚人法”又称为“见义勇为法”。“撒玛利亚人”这一典故来自圣经的《路加福音》“好撒玛利亚人的比喻”:路过的人都没有施救,惟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行路来到那里,看见他就动了恻隐之心,上前救助。用中国的话来说,好撒玛利亚人就叫“活雷锋”。
这些法律的立法意向是为了保护救助伤病人员的好心人,不至因为做好事反而惹祸上身,打消旁观者的顾虑,生怕因为施救而成为被告,为无意造成伤亡而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这使得帮助他人的美德和行为得到保护,做了好事也不至于惹麻烦上身或被告上法庭。
假“消极”,真“法治”
在美国,如果在一场车祸中,汽车并没有着火,伤者并无生命危险,也没有第二次被撞的危险,如果一位见义勇为者决定去救援,反而导致被救者瘫痪或其他伤害,法庭可能会判决“见义勇为法”不适用,因为伤者并无生命危险,所以施救者的行为是鲁莽而多余的。
美国有的州法律则规定,一个人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有可能构成轻微的疏忽罪。总的规则是,如果一个人受伤是在失去意识的情况下,陌生人可以不经过受伤人允许采取急救措施。如果一个人受伤但还有意识,陌生人在救助前必须经过受伤人的允许。否则其救援行为可能构成侵害他人自由或者人身攻击,除非不可能得到被救者本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例如被救者处于昏迷状态、有幻觉、酒醉或是精神失常,无法为自己的人身安全做决定,或是施救者合理地相信被救者处于无能力同意的状况,即可假设被救者已经默示同意。否则,就是未经其同意并违背其意愿迫使他们进入可能的危险或不便。
就“好撒玛利亚人法”而言,美国各州的法庭对其应用也有差异,有的还会结合“即将发生危险”的法律原则。换言之,如果没有燃眉之急的危险,法庭可能认为施救者的行为是鲁莽的,故而不给予保护。
当一个国家越来越依赖法律和执法机关而不是所谓见义勇为来保护普通人的时候,当一个人主动救助他人而不会被倒打一耙时,这个国家才能会被称作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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