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女记者的受贿迷局
有人说,2008年以来,记者被捕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在眼花缭乱的案件中,央视女记者李敏被捕一案尤其引人关注。近日,伴随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开庭宣判李敏被“判三缓四”,喧嚣一时的李敏案终算尘埃落定。
李敏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为什么有人称这是一场媒体腐败与司法腐败的较量?

李敏“她要没问题,我们能去抓人吗”
2008年12月4日晚,东三环一小区内,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的4名检察官以地板漏水为名,敲开了中央电视台女记者李敏的房门。
随后,4名检察官出示了拘传证称,李敏涉嫌受贿犯罪,要将其带往山西调查。身为记者的李敏十分敏感,她和朋友一再要求自称检察官的4人出示证件,让李敏颇感失望的是,4人均出示了合法证件,经确认无误后,4名检察官将李敏带走。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事情还得从李敏的一次采访说起。原来,大约在李敏被捕一个月前,李敏曾和《法制日报》、《新京报》的两名记者在接到“杏花岭区检察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举报材料后,一同前往山西太原采访。
该举报材料称,广东惠州商人吴晓辉与山西太原商人郝建秀发生经济纠纷后,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3次前往惠州将吴晓辉抓到太原,但随后均以证据不足等原因释放。材料称,其间,公安部发函明确指出该案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吴晓辉反复被捕期间,吴晓辉之弟吴晓华结识央视某法制栏目女记者李敏。随后,杏花岭区检察院调查出吴晓华曾通过银行给李敏一笔22万元款项,该笔款项被李敏用来购买轿车,法院因此认定李敏收受当事人贿赂。
而此时,李敏正在根据举报人线索就杏花岭区检察院“涉嫌违规办案”进行采访。而杏花岭区检察院迅速展开了“反击”,在北京带走李敏的同时,她的那辆“丰田锐志”牌轿车也被开走。12月5日李敏被刑拘,12月18日被批准逮捕。
“她(李敏)要没问题,我们能去抓人吗?不能因为网上炒作,对的就变成错的。我们都有组织,如果有问题,早就处理我了!”抓捕李敏后,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面对媒体的采访有些激动。
针对媒体报道称“何书生曾电话威胁媒体不得报道杏花岭区检察院滥用职权”一事,何书生否认称,“你不要听他们胡说八道,他们向谁调查了?作为司法机关能这么不负责吗?”
“警察来了打死,记者来了失踪,不来的逮来。”
2008年的山西,对新闻记者来说,是“热土”,矿难、瞒报、省长辞职、封口费,新闻不断,但也是“沦陷之地”,央视记者李敏“涉嫌受贿”被拘,《网络报》记者关键在山西采访“失踪”,有人甚至这样形容山西:“警察来了打死,记者来了失踪,不来的逮来。”
被“逮来”的李敏一时间成了名人。而案件本身还有一个疑点,那就是吴晓华到底是不是向李敏行贿。“李敏不止一次说过吴某的弟弟疯狂的追求她。”事后,李敏的好友梅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他确实给李敏买过贵重东西。”梅梅很肯定地说,但对于买了什么贵重东西,梅梅却拒绝透露。但梅梅分析说,买贵重物品是冲着感情还是冲李某的记者身份,那就不得而知了。
随后接近一年的时间里,人们通过网络、报纸等渠道表达了对李敏案诸多疑点的质疑,而人们最关注的是这个被检察长何书生称为“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的李敏案到底如何判决和收场。
2009年8月4日,这一天距央视女记者李敏被山西太原检察官从家中抓走正好八个月。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李敏涉嫌受贿案”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一楼大法庭开庭,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李敏提起公诉。”中午12时许,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审理,法庭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决李敏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指控书中称,李敏的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因利用央视记者身份收受贿赂3.7万元人民币,对杏花岭区检察院正在侦查的案件施加影响,被认定构成犯罪。而行贿人吴晓华的辩护人徐家力称:检察机关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最终没有认定车辆是受贿所得。
然而本应就此尘埃落定的事件,却因为众多媒体记者难以进入公开审理现场旁听而让公众关注度再次提升。根据报道,众多来自外地和驻山西的媒体记者在法院门口守候。多名当地警方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但直至庭审结束后,媒体也没有从正式渠道获悉具体结果。而得以进入现场进行旁听的机关代表人士却发出了“明明不愿意来,单位还非让来……”的抱怨。
媒体腐败PK司法腐败?
在外人看来“蒙受冤屈”的李敏出人意料的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李敏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职业操守,当庭认罪,其辩护律师对其构成犯罪亦无异议。
看似风平浪静的背后却引来了更大的争议。人们关注的焦点是:为何受贿额由20万变为3.7万?身为记者的李敏为何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问题极其严重”为何判缓刑?
有网友认为,为了让李敏能够符合受贿罪,竟然让她的身份“被确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近来流行的“被就业”、“被增长”、“被代表”、“被和谐”、“被自杀”等“被”式语态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侦查阶段,检方曾认定丰田锐志轿车为李敏受贿所得,在开庭时为何并未作为犯罪事实提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郑旭表示,此次检方指控李敏受贿3.7万元,可能是由于检方认为把这辆轿车作为犯罪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而未认定为“受贿所得”。而李敏收受贿赂的3.7万元财物,检方指控李敏是分多次从吴晓华手中拿到的。
而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平谷区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郑旭则认为,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中的李敏是中央电视台记者,而中央电视台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因而李敏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一位不愿具名的媒体人士尖锐地指出:媒体腐败遭遇司法腐败,大水冲了龙王庙。大家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给个面子好不好?不给?那么就看谁更厉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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