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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文化史

2013-09-24 15:35 未知/ □阿灿 /

 

  “不管应惩罚人、还是关爱人,必定把人当人看。”歌德这句话如今依然令人回味:死刑存废不论,如何对待一名死刑犯,实乃衡量一个社会文明与否的一个尺度。

  这个世界,连死亡也分三六九等。一部人类死刑史,也是一部法律、司法及其程序走向人道主义的历史。在法治的前期,肉刑、酷刑和死刑很普遍,后来随着人类理性发展,肉刑、酷刑逐渐减少乃至消失,欧洲国家还较早取消了死刑。

  (本专题40-43页)

 

  《水浒传》里的死刑基因

  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

  《说文解字》释“死”为“澌也,人所离也”。死刑的产生与原始的活人祭祀、血亲复仇等活动有关,它用来处罚那些触犯了传统禁忌的罪人,以平息神灵的愤怒;或被用作复仇手段,以安定社会秩序。

  据史料记载,我国古代刑罚最早出现在夏禹时期,《史记·夏本纪》载:当禹之时,“天讨有罪,五刑之用哉”。无论是奴隶制“五刑”还是封建制“五刑”中,死刑都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其中所谓“千刀万剐”的凌迟堪称残忍之最。依陆游所记:“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

  《水浒传》第二十六回便写到教唆潘金莲害死武大郎的王婆被东平府尹陈文昭判为“拟合凌迟处死”,之后写道: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伏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字:“剐!”上坐,下抬;破鼓响,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后催;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由于宋代使用凌迟之刑较为常见,所以民间在对仇人进行报复雪恨时,也仿照官刑把人致死。如《水游传》第四十一回中李逵割黄文炳的一段描写: “今日你要快死,老爷却要你慢死!”便把尖刀先从腿上割起。拣好的,就当面炭火上炙来下酒。无片时,方把刀割开胸膛,取出心肝,把来与众好汉看醒酒汤。

  不过,在五代时,已有人意识到凌迟之刑过于残酷,主张废弃不用,如公元九四六年,窦俨奏称死刑宜只保留斩、绞二种,而“以短刀脔割人肌肤者”,应当禁止。后晋第二任皇帝石重贵下令不再使用凌迟之刑。

  死囚的权利:悯囚监狱制度与儒家文化

  人类史上即使有死刑,也通常是和赦免制度相联系的。在1936年柏林奥运会的时候,希特勒曾经同意这一年之内不执行死刑。在以前的法国,总统拥有赦免权,要对每一个死刑犯作出个别的决定。特赦制度对国家领袖的良心是一种反复的试验。所以蓬皮杜总统在1970年3月的电视讲话中说,“每一次面对死刑犯,都是对我的内心争战的一次公开展示。”

  另外,中国古代社会也有不定期的“大赦”制度。唐太宗在贞观年间颁布赦令,罪不分轻重,包括死罪在内,全部赦免。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古代独特的“象刑”之说,为死刑的起源平添了不少浪漫色彩。象为象征说,即象刑是一种象征性刑罚,只通过对犯罪人加以特异的衣冠服饰来象征刑罚。

  这种理解体现了统治者的仁爱、不忍刑杀、注重教化等美德,与儒家“德治”思想相吻合,所以备受推崇。从后世所讴歌的“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可以得出:死刑的功用不只单纯为了惩罚,更重要的在于教化。

  在这一思想指引下,悯囚制度成为中国古代监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司法官在行使“人命所悬”的权力时,怀宽仁之心,存平恕之念,明慎用刑,体恤人情,做到治狱无冤,刑者无怨。

  古代律法规定,临刑前要给犯人准备一顿好饭,有酒有菜,不准将犯人塞口堵耳,不准遮蒙面目,要允许犯人的家属和他诀别,尸首必还给其亲属安葬。如死囚娶妻无子,甚至允许其妻入狱,待妻子怀孕后才对囚犯行刑,即“听妻入狱”。

  儒家文化十分强调鼓励人的优点,通过人们的品德修养和内在觉悟实行自我控制。《后汉书·吴祐传》载,吴祐以光禄四行升任胶东侯相,安丘有一男子名叫毋丘长,因白日杀人以械自系。问长有妻子乎? 对曰: 有妻未有子也。即将毋丘长转移安丘,并将毋妻也逮至安丘,妻到,解其桎梏,使同宿狱中,妻遂怀孕。至冬尽行刑,毋丘长因感吴祐之恩,泣谓母曰: “妻若生子,名曰吴生。”

  “存留养亲”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免刑方式,同样体现了封建法制鼓励行孝、劝人为善的意图。“存留养亲”即如果犯罪者是独子,就有可能获减免。北魏时正式写入律典中,“死囚无亲者上请”。据北魏《法例律》: “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

  这种死囚留养承祀的制度为后世狱制所沿袭。《唐律·名例》规定:“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则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经上请之后一般都可免去死刑。明清律中也有“犯罪存留养亲”的律文。

  行刑的仪式:

  “围观文化”五千年

  林林总总的死刑,其主要目的就是要震慑人心,给世人以惊骇和警醒。不想世人却常常自动地去奔赴行刑的仪式,甘愿承受死刑悲剧的沉重惊吓,其劲头甚至比参加某项庆典活动还要兴奋、热烈。

  有八百多年历史的菜市口在清代是北京的刑场。每年秋决,处斩前夜,狱吏要对犯人说:“您大喜啦,官司今天完啦!”同时还给犯人送“辞阳饭”:酱肘子一包,大饼一斤。

  每次斩人,百姓踏着满街的土尘,后拥前呼,他们看一般刑事犯,看“死于谏”的官吏,看上层斗争的败者(如礼部尚书启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大学士、户部尚书肃顺等),看维新派人士,看义和团“拳匪”——1900年7月,半个月中,就以白莲教谋反的罪名,在菜市口冤杀百姓一百余人;其时,“市口两旁铺户门外,无首之尸堆满……大半皆乡间愚民,临刑时呼儿唤女,觅子寻妻,嚎痛之声,惨不忍言。”(《庚子记事》)

  犯人就斩后,血迹随之被黄土遮盖。第二天太阳出来的时候,菜市口又是车马盈门,熙来攘往的闹市。

  鲁迅笔下的《药》,古亭口行刑那天,看杀人的人竟“潮一般向前赶”;他另一篇小说《示众》中描写“从前面两个脖子之间伸进脑袋去”看行刑的踊跃、拥挤场面。对本该令人惊惶、避之惟恐不远的行刑,人们竟然趋之若鹜,那段好奇心,看来定然是大于骇怕的,否则没有那么兴奋。其心态,怕不是简单的用“尽纯”二字就能概说完毕。

  其实,这种乐于观赏屠杀同类的兴奋心态,不独中国人素具。雨果在《巴黎圣母院》里感慨,在法国历史上,死刑行刑曾经长期都被民众当成狂欢节;法国斯丹达尔笔下的《红与黑》,判于连死罪那天,客栈已住满了人,妇女们都要去参加,大街小巷都在卖于连的画像……1926年,德国犯罪学家罗伯特·亨德尔就亲眼目睹过,他写道:“在行刑过程中,观众们谈笑自若,抽着烟,吃着水果。”

  另一个证人是英国作家亨利·诺曼:“行刑场面一直继续着,直至犯人的脚踝都被血淹没了。观众兴奋得大喊大叫。那些被砍下的脑袋在草坪上就像一个个皮球……”他转引别人的话提出自己的见解,“只有不再杀人(指死刑),人类才得以为人”。

  ■延伸阅读

  中国死刑制度演变

  明朝重典治天下

  朱元璋颁布《大明律》,本着“明礼导民”等儒家传统精神,但对反逆、强盗等罪则处刑较重,强盗罪明律规定得财者首从皆斩。

  清朝力推重刑高压

  清朝入关以后,极力推行重刑高压政策,加重对谋反、谋大逆和强盗等罪的处罚。杀人纵火、奸污人妻女等行为,不分得财与否,一律枭示(悬首示众)。

  民国时期逐渐轻缓化

  1911年1月,第一部现代刑法《大清新刑律》被民国继续沿用,将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废除,死刑就变为枪决一种,且规定必须秘密进行而不能示众。

  1979年之前“杀人愈少愈好”

  1948年,毛泽东强调:“反动分子必须镇压,但是必须严禁乱杀、杀人愈少愈好。”保留死刑是为两方面的目的:特殊预防和平息民愤。

  1979刑法让死刑“有法可依”

  1979年诞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规定死刑只能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1980年代,社会治安形势混乱,死刑被较多使用,1990年代逐步得到纠正。

  2002年《刑法修正案》可注射执行死刑

  规定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适用死刑,且明确“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2013年我国取消13个现有死刑罪名

  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相当于我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同时延长严重犯罪的实际服刑期。这是自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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