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建业烟台受审,被判15年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公开宣判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原市长季建业受贿案,认定被告人季建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
为何15年?
1992年10月至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季建业利用担任中共江苏省苏州市吴县县委副书记兼太湖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昆山市人民政府市长、扬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扬州市委书记,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1999年底至2012年9月,季建业本人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分别以收受他人财物,接受他人提供的装修,低价购买别墅、墓地等方式,先后21次非法收受徐东明、张学仁、何建青、周克辛、朱天晓、朱兴良、韦斌7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2万余元。
消息既出,记者浏览各大新闻网站相关评论跟帖发现,“太轻了”、“出乎意料”等声音不绝于耳。
在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文华教授看来,不能简单以受贿数额判断案件判决结果“轻”还是“重”。
王文华解释,同样是职务犯罪行为,贪污罪和受贿罪尽管适用同一个条文的量刑规定,然而由于这两个罪性质的不同导致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存在差别,贪污罪的本质是侵犯公共财产权,所以数额是更重要的标准。而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因此数额在受贿罪中是重要依据,但绝不是唯一依据。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判决结果作出如下解释:“案发后季建业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所得赃款赃物全部退缴,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刑法化、法定化,具体到季建业案,法院应该是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王文华说。
受贿均发生在二十几年的“朋友圈”
从苏州市吴县县委副书记兼太湖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到昆山市人民政府市长,扬州市市长、扬州市委书记,再到南京市市长,季建业在一路高升的同时,也开启了职务犯罪之门。
从1999年底至2012年下半年,季建业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2万余元。季建业受贿犯罪的事实主要发生在与其有二十几年交往的朋友圈中,一方面受贿手段十分隐蔽,另一方面案发前相关人员做了大量的准备并订立攻守同盟,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遇到许多疑难复杂问题。
办案部门用“非典型性”受贿来形容季建业的受贿事实。如:牟利与受贿不一一对应,或存在较长时间间隔;收受财物多通过妻女、兄弟等特定关系人或朋友,季建业本人从不明确表态也不直接过问具体事宜;收受抛售股票所得钱款;收受以投资办公司、分红名义送予的钱款;在其兄出面为季建业购房时,收受行贿人给予的购房优惠;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墓地、进行房屋装修等等。这些问题几乎涵盖了新型受贿犯罪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全部类型。
如对待一名行贿人给予的一笔巨额现金,季建业没有将钱放在身边,而是放到行贿人那里,由行贿人进行投资,将投资的收益部分拿走,其余部分继续进行投资,形成一种体外循环模式,为确保收益,季建业还定期与行贿人进行对账。
法学博士的“隐蔽式”犯罪
季建业担任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多年,作为苏州大学行政法学博士,熟悉法律规定和自我保护技巧,所以其受贿犯罪呈现手段多样、隐蔽性强的特点。
据季建业案的主要办案人员介绍,季建业的受贿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收受贿赂和为请托人牟利对应不明显,往往在为有关人员办事牟利若干年后,适逢搬家、装修、或以迁墓之名借机收受财物。二是假他人之手收受、保管财物,季建业从不明确表态,多以默认方式、假他人之手收受财物,并与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一旦发现组织调查,便称财物并未实际占有,给自留足后路。
据介绍,季建业面对公诉人员,一直保持着高度的警觉,每次与公诉组见面,都要先环顾一下四周,对新见面的人员很警惕。刚开始,季建业并没有将办案人员的话听到心里面去,但是到了后期,他的眼神透露出他的心态变化。专案组抓住时机,选择从一笔140万的受贿案切入,缺口打开后,之后便一环接一环,攻破了季建业的最后一道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