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脉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又疯狂·专家
作为大量市场化融资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民间借贷融资规模逐年扩大,已过2万亿,成为中国信贷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然而,如何给民间资本以更多更好的投资金融的路径,引导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仍是一个重要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
现状:短期化特征明显
当前我国民间借贷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利率水平总体相对合理。根据研究局的调研,同一期限的民间借贷平均利率一般要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3.5至4个百分点左右。而受信贷环境趋紧等因素影响,目前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有小幅提升。借贷期限短期化特征明显。研究局调查表明,企业的民间借贷资金期限普遍不超过一年,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弥补流动资金不足,其中一部分属于为偿还银行到期贷款而发生的借贷行为。
此外,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以个人为主,企业间借贷有所增加。民间借贷基本以信用为主,没有担保和抵押。在正规金融服务较多的大城市,以及一些边远落后地区,民间借贷行为相对较少;在经济发展速度较快、银行业不发达地区,民间借贷发展较为迅猛。
“要以理性、发展的态度来看待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合理引导,使之既不失去活力,又能很好维护市场各方权利。”张健华表示,“下一步要在完善立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同时,增大对民间资本的开放力度,引导其健康发展,让更多中小企业获得服务;要加强对公众的金融教育,让市场参与方知晓如何在民间借贷中切实保护自身权益。同时,要积极促进正规金融市场的发展,不断完善市场体系,使正规金融和民间借贷互为有效补充,共同促进我国信贷市场的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
建议:民间借贷需“三权分立”
在民间借贷发展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的非法吸存、集资诈骗、暴力收债等问题已经引起了监管当局的重视。在十二五规划建议,国务院关于民间资本36条意见中,都明确提出促进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方针,为民间借贷法律地位提供了直接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周学东建议完善民法、刑法等相关基本法律制度来规制民间借贷,提出了信息披露制度、追债制度和完善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制度这三个具体的制度建议。他表示,英美等国的司法实践表明,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比较有效的抑制“畸高利率”、“高额服务费”、“利息计入本金”等现象。在追债制度方面,他建议借鉴英国公平贸易局2003年颁布的《追债指导》和同年12月颁布的《追债合规性审查指南》。
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举证往往成为争论的焦点,也是制约借款人保护的主要因素。实践中,借款人处于不利地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贷款人的不法或者犯罪行为,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不利于民间借贷的稳定和借款人的保护。周学东则建议借鉴英国立法确定的贷款人“自证无辜”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上述三个制度相互协调,系统性地维护了民间借贷的规范化、阳光化和交易的稳定与效率。”周学东说。
全国人大代表计承江:
个案:农村金融体制监管是关键
农村金融机构点多面广及数额很小,成本过大,国家希望可以给一些扶持政策,包括税收的减免等,支持这些金融机构的发展。全国人大代表计承江希望国家能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上的政策扶持,同时建议多渠道筹集资金,尤其是对民间借贷进一步规范,辅助和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对农村金融体制的监管。
“国家在农村金融考核中应该按照人民银行制定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主要用于农村这样一个考核,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同时也建议,多渠道筹集资金,尤其是对民间借贷进一步规范,辅助和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对农村金融体制的监管,保持它正常健康的运行也非常重要。”计承江说,农村金融机构点多面广,数额也比较低,所以国家的监管是必要的。尤其是现在像小额贷款工作,我们进行了银行监管,这方面缺乏经营,希望落到金融监管,保证农村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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