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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C前传——香港百年反贪史

2012-03-19 10:10 未知/ 吴越 /

  说起来,香港廉政公署似乎是在警界一个总警司葛柏受查脱逃引发大规模民众的街头抗议中成立的,但实际上廉政公署成立的1974年,其社会背景正是香港经济起飞,财富迅速增加,官员“胃口”也随之剧烈膨胀并引发大量社会矛盾的年代。

  在中国文化和英国文化“联合催生”下,香港的廉政制度完全独立于香港政府,直接向最高行政长官负责。1997年之后,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廉政公署在香港行政架构中的位序基本无变,是“一国两制”中维持香港之“制”的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潜规则盛行的“黑暗年代”:消防人员救火,也要先收取“开喉费”

  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是香港一个极其特殊的时期。

  彼时,这块土地上的罪恶和财富一样,聚集速度之快令人侧目。一方面,是经济起飞,人口快速增加,制造业蓬勃发展,财富迅速聚集;另一方面,监管措施的落后和拜金心态的扭曲使贪污歪风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这一历史时段被称为香港廉政史的“黑暗年代”:日常生活里潜规则横行,病人如果不“打赏”护理员和杂工,连开水和便盆都得不到;食肆要取得经营牌照,必须向有关部门派钱疏通;建筑公司要“识做”,向验楼人员行贿才能拿到入伙纸;甚至连消防人员救火,也要先收取“开喉费”。

  公权力部门则以警队的贪污之风为最,当时香港地区腐败的重灾区有两个,即执法团队和服务业。

  在执法团队中,整个警察队伍几乎全军覆没,难以找到一个不腐败的警员。一个名叫韩德的警司,19年共攫取非法财产500万港元。他说:“贪污在香港警察队伍中是一种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觉、白天起床刷牙一样,是非常自然的事。”香港当时也有反贪机构,设在警察署内部。但整个警察署都烂掉了,所谓的肃贪,也就是走走过场,只有那些无门无路的贪污者才会被“绳之以法”,稍稍有点儿后台的人,根本不可能被法办。

  香港市民特别是知识分子对港英当局的腐败十分不满,抗议活动此起彼伏。当时正值海外“保钓”运动兴起,港英政府明白,如果不坚决反腐并且从制度层面防止腐败,自己在香港的统治就会受到巨大的挑战。

  恰好在这时,发生了“葛柏案”,直接催生了廉政公署。

 

  廉政公署“创始人”:轰动香港的“葛柏外逃案”:

  葛柏,香港英籍警察,技术职务为总警司,是九龙区警方的第三号人物。葛柏从事警察工作22年间,曾数次立功,受到过英国女王的嘉奖,其身份地位极其特殊。

  早在1971年,加拿大对一笔存在某银行的1.2万存款产生怀疑。户名是“卓柏”,户主身份是外交官。加拿大是英联邦国家。当有关方面得知这个“卓柏”实际是香港警察时,便将案件交给了警署下属的反贪污室。

  由于葛柏在香港的关系盘根错节,警方刚开始调查,他就得到了消息。为了逃避惩罚,葛柏决定提前申请退休。逃离香港。

  媒体曝光了葛柏案的资料——拥有430多万港元来历不明的财产。上世纪70年代初香港中心区一套100平方米的公寓房,售价只在两万港元左右,积压多年的民怨终于在葛柏的逃离中达到沸点。

  香港大学生上街游行,打出“反贪污、捉葛柏”的大幅标语,游行迅速蔓延到全社会。在巨大压力下,时任港督的麦理浩下达手令,建立一个独立的反贪机构,“以挽回公众信心,否则政府永远是被民众质疑与声讨的对象”。

  1974年2月15日,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廉政专员由总督委派,并且仅对总督负责。廉署不属公务员系统,但所有职员及主管的薪酬全部对外公开。

  廉署成立后经办的第一个案子,就是葛柏案,因为两名曾贿赂葛柏及目击其贪污过程的前警司愿意做污点证人,廉政公署终于将葛柏引渡回香港受审。最终,葛柏以贪污2.5万港元的罪名被判入狱4年。

  尽管这一判决显得过轻了,但也已经是香港司法史上一次不小的胜利——这一“敢打苍蝇,不敢打老虎”的预判,让公民看到了廉署的决心,其后两年,廉政公署单在警队内便挖出了近20个贪污集团,数名警司级警察被捕,数百名各级警员被逮捕或通缉。

  一场静默的革命由此掀起,廉署深入人心,开始香港的廉政时代。

  “二元法律体制”:英国在特殊的地方、特殊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特殊的殖民统治的综合结果

  1974年开始,廉政公署靠一己之力澄清了香港这片海港,背后依靠的其实是已经相当完备的制度保障:司法独立,权力分散,机制透明,甚至包括对廉署本身的监督,也有四个独立委员会严密监察。

  作家阿城说:大陆是共和国,香港是清朝,台湾是民国。香港的清朝传统,似乎要比大陆和台湾多。

  1842年《南京条约》将香港变成“日不落帝国”诸多殖民地中的一块,但英国人却在这里推行了完全不同于其他殖民地的统治方式。甚至没有推行“去中国化”措施。

  1841年,英国人登岛之后便宣布华人社会仍按《大清律例》管理,直到130年之后才完全废除。这使得香港的纳妾制到1971年才结束,是包括大陆、台湾在内的所有华人社会中最晚废除这一习俗的地方。

  在以英国法律为基础的香港法律体系中,包容着部分中国的法律准则,特别是其中还包含着《大清律例》内容,这不能不说是有些奇特了。更奇特的是,辛亥革命以后《大清律例》被废弃,然而这一被视之为落后社会的法规在香港仍然起着作用。

  多年来,香港一直沿用“二元法律体制”。堪称世界殖民地史上一个例外。学者刘曼容说:“这个例外,是英国在特殊的地方、特殊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特殊的殖民统治的综合结果。”

  刘曼容指出:“厉行法治,确保法律高于一切,香港基本上是一个‘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法治社会。法治之治,成为香港社会繁荣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