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委托代理理论”视角看国企信息公开
□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运行部值长 张卫平
摘 要:目前,国企信息公开机制仍存在明显的制度性缺陷和社会性弊端。本文将从经济学中“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对国企信息公开问题进行探讨,在明确其内容、性质和罅隙的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字: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委托代理
一、 导言
国企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运营现状、趋势和调整,均有义务为公众提供知情权和监督权。推行国企信息公开,有助于社会监督,震慑和限制国企腐败的滋生,也有助于企业获取社会回馈,推动自身的健康发展。
二、 概念界定和文献综述
1. 国企信息公开
国企信息公开,即应资本市场和社会监管的要求,在符合政策规定和行业安全的前提下,国企将财务信息、招聘信息、管理信息、重要决定及企业新闻以相关行业媒体为平台公诸于众,并由职能部门接收和备份。[1]
2.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即委托人为追求分工和规模,通过契约委托代理人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进行的某项活动。例如:人民对国企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国企代理人民的国企经济利益和综合效益。其中,代理人问题难以避免,相关模型包括道德风险模型、重复博弈模型、代理人声誉模型和棘轮效应模型等。[2]
3.文献综述
1973年,罗斯、詹森等人提出了“委托代理理论”;杨·巴泽尔(1997)从经济学角度阐释了政府取得民众委托获得公共权力的途径,为“委托代理理论”在政府行为的实践提供了生动注脚;张维迎(2004)也分析了在传统向现代的转轨过程中该理论于中国经济的作用。关于信息公开,唐若念(2013)从“委托代理理论”角度研究了我国政务信息公开,对该理论在中国国情下的实践进行了考察;更具针对性的是,冯鸿光(2006)陈述了我国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改革的立法建议。
石家庄国资委在今年7月公布了《国企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证明信息公开改革并非纸上谈兵。但笔者清醒地认识到,在信息公开的实践道路上,仍有相当严峻的课题需要面对。
三、 “委托代理理论”下国企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1. 基于棘轮效应模型的问题
棘轮效应模型,意指代理人为降低委托人的期望和从业风险而隐瞒自己的工作能力。
(1)代理方责任不明确。目前政府并未对国企信息公开进行实际约束,国企自然也乐见其成。一方面,公众想要获取国企的有限信息,只能经由繁琐的特有渠道;而另一方面,某些国企在刻意限制时效性信息的公开时间和范围。比如,某些国企的招聘公告发布时间极短,令存有应聘意向的相关人很可能错过招聘——这不仅不利于国企的人才储备,也难逃招聘人员内定的嫌疑。[3]
(2)代理方信息披露不完整。拿国企收入信息公开来说,有的国企只是公开员工的固定工资,其福利费用却鲜见披露。这不仅伤害了国企本身的公信度,增生社会公众片面认知基础上的负面评价,也会误导媒体对国企公平性和公正性的判断,更不利于职能部门对企业的全面监管。
2. 基于重复博弈模型的问题
重复博弈委托代理模型是委托和代理人为了将各自的利益最大化进行的。
在最初,代理方国企作为全民所有的行为机构就应当履行委托人的诉求,不回避自身运营的数据和行为信息。但在长期的历史沿革中,其信息是由不公开、少量公开再到适度公开缓慢发展的——这不仅凸显了国企经营理念的狭隘,也反映了我国政经改革的步伐相对滞后,无法满足社会对政府行为、市场配置的信息需求。
而在以上基础上的信息不公开,势难避免国企兼有道德风险模型和代理人声誉模型的问题,不再赘述。
四、 对策建议
当前,国企信息公开仍处于起步阶段,但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其实已相当雄厚。鉴于此,本文对国企信息公开的实践方案提供几点建议。
1.加强委托方监管,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我国应尽快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和严密的监管渠道——如同法国,设有审计法院、议会、稽查署、检察署等多个组织部门,并配置同样明确的监管措施,为国企的健康运营提供保障。
2.加强代理方信息公开性,确保国企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国企应以基础项目为起点,敏感项目为突破,重大项目为核心,对包含并不止于企业财务、招聘信息、招投标流程等项目进行披露。政府从制度上规范其公开行为,以防企业保留甚至敷衍。
3.强化代理方信息公开分类。为保证国企信息公开的质量并利于查阅和统计,对一些长期性的企业制度,如招聘、工资分配、运营统计分析等内容应做专题予以长期沿序公开,对时效性较强的新闻消息应建立短期公开平台。[4]
4.代理方信息公开应博采众长,学习私企和外企的先进经验。这些企业都设有一系列信息公开惯例、制度、模式、方法,具有较高参照价值。但必须认识到,鉴于国企公有制的特殊性,其信息公开制度可参照但不可照搬,必须去芜存菁,求同存异的进行学习和应用。[5]
5.代理方应增加信息公开途径。国企应加强主动和被动两种公开途径的建设。一则,国企可将信息在企业网站、行业媒体、报纸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增加传播的广泛性;再则,欢迎公众和媒体主动通过问询、订阅、查勘等方式对企业信息进行了解、咨询和监督,增加国企公信度和社会认同。[6]
国企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有效机制和必要手段,也是政府和国企应共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随着信息的发展和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委托方获取信息的能力越来越强,国企信息公开的脚步不断加快,我们有理由相信,国企信息公开制度会愈加规范,其执行方向会愈加清晰,其实施手段会愈加科学,其影响将众目具瞻。正如“委托代理理论”所论证的那样,科学、和谐、有序的博弈将令代理方为委托方提供更丰富、更高效的服务,实现二者双赢。
参考文献:
[1] 冯鸿光. 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立法初探[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6(4):146-150.
[2] 黄淑文. 国企信息公开制度构建之初探:从公民知情权的角度谈起[J].经济研究导刊, 2014(3):10-11.
[3] 周晋秀. 谈国企改革中信息不对称问题[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2):142-143.
[4] 文宗瑜,刚成军. 国企工资收入分配信息的公开及社会评价[J]. 国有资产管理, 2009(2):45-47.
[5] 王永庆. 法国的国有企业管理与监督[J]. 工业审计, 2004(8):45-47.
[6] 孙汝祥. 国资信息公开今迈步[J]. 上海国资, 2009(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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